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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層次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Valuing-Level
作者: 王俊權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價值層次」指事物本身客觀價值的差異程度,或指主體主觀心理上對客體欲求的程度。價值的層次具有主觀及客觀兩個秩序向度;主觀論的價值學說否定有客觀價值層次的存在,認為價值係存在於個人心中,而不在對象之中。培里(R.B. Perry)嘗試從主觀經驗中尋找價值的根源與基礎,認為價值即興趣(interest)所在之對象,並依據興趣的性質列舉三種判斷價值的標準:強度(intensity)、好尚(preference)、涵蓋性(inclusiveness)。司帝文生(C.L. Stevenson)以一種量的表達方式來界定價值的意義:「X所能滿足的欲求比所引起的挫折要多」則「X是有價值的」。
  客觀價值論以謝勒(Max Scheler)為代表,主張價值具有客觀性,價值層次係內在於價值本質,並決定於一種先驗的關係,不隨個人的主觀判斷而有所改變,但可以透過好尚或選擇來掌握某種價值的優越性。謝勒列舉價值層次的判準為:(1)持久性:優越的價值是普遍且不易改變;(2)可分性:不可分割的價值高於可分割的價值,如藝術品的整體是無法分割;(3)基礎關係:如某一項價值是另一項價值的基礎,則前一項價值高於後一項價值;(4)滿足的深度:價值高者較能滿足精神或生命的感性知覺,滿足係屬經驗的實現,非僅指感官的快樂;(5)相對性:不同價值之間存有差異性,而不同主體對同一種價值之間亦存有差異,價值的相對性愈小,其價值愈高,而絕對價值是其他所有價值本質關聯的基礎。根據以上判準,最下層的價值為感官知覺,愉快或不愉快的價值;第二層為生命感受價值,如生老病死所有生命的感受;第三為精神價值,透過精神的好尚,愛恨的行動來把握此種價值,面對精神價值可以犧牲感官及生命的價值。精神的價值又可區分為:(1)美醜及其他純粹美感的價值;(2)正義的價值;(3)真理知識的價值;(4)神聖的價值,也就是經由絕對對象所顯現的價值。
  「價值層次事物本身客觀價值差異程度主體主觀心理客體程度價值層次具有主觀客觀秩序向度主觀價值學說否定客觀價值層次存在認為價值存在個人心中不在對象之中培里(R.B. Perry)嘗試主觀經驗尋找價值根源基礎認為價值興趣(interest)所在對象依據興趣性質列舉判斷價值標準強度(intensity)、好尚(preference)、涵蓋(inclusiveness)。(C.L. Stevenson)表達方式界定價值意義:「X滿足引起挫折「X價值」。
  客觀價值論謝勒(Max Scheler)代表主張價值具有客觀性價值層次在於價值本質決定關係個人主觀判斷改變可以透過好尚選擇掌握價值優越謝勒列舉價值層次:(1)持久優越價值普遍不易改變;(2)不可分割價值分割價值藝術品整體無法分割;(3)基礎關係價值價值基礎價值價值;(4)滿足深度價值滿足精神生命感性知覺滿足經驗的實現感官快樂;(5)相對性不同價值之間存有差異不同主體同一價值之間存有差異價值相對性價值絕對價值其他所有價值本質關聯基礎根據以上下層價值感官知覺愉快愉快價值生命感受價值生老病死所有生命感受精神價值透過精神好尚行動把握價值面對精神價值可以犧牲感官生命價值精神價值區分:(1)美醜其他純粹美感價值;(2)正義價值;(3)真理知識價值;(4)神聖價值就是經由絕對對象顯現價值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價值層次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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