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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層次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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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Valuing-Level |
作者: | 王俊權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價值層次」指事物本身客觀價值的差異程度,或指主體主觀心理上對客體欲求的程度。價值的層次具有主觀及客觀兩個秩序向度;主觀論的價值學說否定有客觀價值層次的存在,認為價值係存在於個人心中,而不在對象之中。培里(R.B. Perry)嘗試從主觀經驗中尋找價值的根源與基礎,認為價值即興趣(interest)所在之對象,並依據興趣的性質列舉三種判斷價值的標準:強度(intensity)、好尚(preference)、涵蓋性(inclusiveness)。司帝文生(C.L. Stevenson)以一種量的表達方式來界定價值的意義:「X所能滿足的欲求比所引起的挫折要多」則「X是有價值的」。 客觀價值論以謝勒(Max Scheler)為代表,主張價值具有客觀性,價值層次係內在於價值本質,並決定於一種先驗的關係,不隨個人的主觀判斷而有所改變,但可以透過好尚或選擇來掌握某種價值的優越性。謝勒列舉價值層次的判準為:(1)持久性:優越的價值是普遍且不易改變;(2)可分性:不可分割的價值高於可分割的價值,如藝術品的整體是無法分割;(3)基礎關係:如某一項價值是另一項價值的基礎,則前一項價值高於後一項價值;(4)滿足的深度:價值高者較能滿足精神或生命的感性知覺,滿足係屬經驗的實現,非僅指感官的快樂;(5)相對性:不同價值之間存有差異性,而不同主體對同一種價值之間亦存有差異,價值的相對性愈小,其價值愈高,而絕對價值是其他所有價值本質關聯的基礎。根據以上判準,最下層的價值為感官知覺,愉快或不愉快的價值;第二層為生命感受價值,如生老病死所有生命的感受;第三為精神價值,透過精神的好尚,愛恨的行動來把握此種價值,面對精神價值可以犧牲感官及生命的價值。精神的價值又可區分為:(1)美醜及其他純粹美感的價值;(2)正義的價值;(3)真理知識的價值;(4)神聖的價值,也就是經由絕對對象所顯現的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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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價值層次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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