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八○年基督教教會法令〕 - 教育百科
〔 | |
六 | |
八 | |
○ | |
年 | |
基 | |
督 | |
教 | |
教 | |
會 | |
法 | |
令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hristian Church Codes in 680] |
作者: | 方永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六八○年基督教教會法令〕指西元六八○至六八一年間於君士坦丁堡(Constantinople)所舉行的第六次宗教會議(The Sixth Ecumenical Council)時,基督教會所確立的教規。在此次宗教會議中,教會主要通過了譴責「基督單一意志論」(monothelites)為異端,並且確立了下列主張:由於基督具有神性與人性兩種屬性,因此也具有與之相應的意志(wills)及運作(operations)。 在西方基督教會尚未分裂之時,由於教會與異教文化常有爭端,所以激起政治、社會的動盪不安,妨礙了教育活動的進展。不過在東方教會(The Eastern Branch of Church)管轄地區,由於未受到蠻族入侵的影響,社會並未呈現如西方一樣混亂的局面;而教會神職人員應擔負起教育之責任的看法,亦首先在東方教會中確立。因此,部分關於教育的宗教法規,即被誤以為是六八○年所舉行的宗教會議中通過,而被視為是最早的教育有關的教會法規。這些法規包括下列兩條:所有的神職人員都可以自由地送其親友子弟進入「聖人教會」(The Churches of Saints)或修院(monasteries)的學校中;要求各城鎮的神職人員設立學校,以提供信徒子弟在文法方面的教導,學校也不收費用。在這兩條規定中,前者似乎顯示高等教育主要是為培養神職人員而設,不過它也似乎承認這些學校對於非神職人員的益處;而後者則代表了即便在一些小鄉鎮中,也可能有專供俗人(laity)就讀的文法學校(grammar schools)存在。 前述被視為最古老的與教育有關的宗教法規,其真正源起雖仍有待確認,不過其出現時間至少應該不晚於第八世紀初年,因此傳統將其視為與君士坦丁堡的宗教會議有關,似屬合理的推斷。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六八○年基督教教會法令〕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