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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教育部(法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Ministry of National Education (France)
作者: 謝文全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法國國家教育部為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主管各級各類教育;其首長為國家教育部長(Minister of National Education),簡稱教育部長。
  法國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曾經若干次變革;在一八○八年拿破崙建立帝國大學院以前,並無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之設,及至拿破崙即位之後,於一八○八年成立帝國大學院,兼為高等教育機構及全國最高教育行政機關,是為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之萌芽。一八四二年帝國大學院改組為教會事務及公共教育部,一九二○年再易名為公共教育及藝術部(Ministry of Public Instruction and Fine Art),一九三二年再更名為國家教育部,此後除短時間略有更易外,一直沿用至今。
  國家教育部主管各級教育,除制定國家教育政策外,並有權監督各級政府執行。部設有中央督學(central inspector),負責視導全國各級教育機構,以確保命令的貫徹,並輔導教育人員改善其工作。視導中小學時,既視導其行政又視導其教學;唯視導高等教育機構時,則只視導其行政,以維護其教學自主性。國家教育部的具體職權主要如下:
  1.制定中小學課程標準,規定其教學科目、教學節數、教材大綱及教學指引等。
  2.設立並管理國立學校。部所設立之學校以高級中學(lycée)及高等教育機構為主。
  3.補助地方教育經費,尤其補助地方設校之校地、建築設備及維護經費。
  4.補助私立學校經費,並依補助款之多寡給予嚴寬不同的視察與輔導。
  5.負責所有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的人事費用,以減輕地方教育經費之負擔。
  6.任用或選薦中等學校及高等教育機構之教師,唯大學教授則由學校薦請總統任命。
  7.審決中小學設校的分布地點,以適應地方的需要及促進各地教育的均衡發展。
  8.頒授國家學位,並協助高等教育機構解決重大問題。
  9.掌理國際文教交流活動,如接待文教交流的外賓、與外國締結文教協定、舉辦國際教育活動等。
  10.裁決有關教育法令及紀律方面的糾紛,並覆判高等教育機構教職員懲戒上訴案件。
  國家教育部置部長一人,綜理部稱,其下分科辦事,並設有許多諮詢委員會供諮詢。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家教育部(法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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