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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權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tóu piào quán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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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投票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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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tóu piào quán |
解釋:
一國公民在選舉、罷免、複決上參加投票之權。是人民參與政治的基本權利。我國人民自民國三十六年實施現行憲法後,即獲得不分男女、宗教、種族、貧富的真正投票權。如:「民主國家公民的投票權,都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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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投票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uffrage |
作者: | 鄧毓浩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投票權是人民行使參政權的一種方式;一般人以為投票權等於選舉權,其實公民在行使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時,亦須藉助投票來表達其意思。因為近代民主屬於間接民主,人民平素忙於生活,無法躬親過問政治,投票既可反映人民的意見於國家政策之上,復可由其選出的代表,或決定的法案間接參加國家統治權的行使。 人類社會投票權淵源甚早,早於希臘羅馬時期,公民已具投票權,唯有身分、財產、性別的限制。但經過長期改進,投票制度愈趨合理。以英國來論,十九世紀初葉,具有投票權的人口,僅及總人口的百分之五,有身分、財產、性別的限制,但經過一八三二、一八六七、一八八四年三次改革,所有成年男人都獲得投票權。至於婦女投票權,遲至一九一八及一九二八年兩次改革,才獲得改善。而美國在一八七○年透過憲法修正第十五條,使黑人享有投票權;復於一九二○年修正憲法第十九條,承認男女平等,同具投票權。所以投票權的行使,排除身分、財產、性別等不平等的限制,投票為人民參與政治不可少的行動,故應普及於全體人民。 目前世界各國公民投票權的行使,均已廢除公開投票而採用祕密投票,目的在保持選舉人的獨立自由,避免威脅利誘,以尊重選舉人的自主性。另多數國家亦強調選舉時,選舉人必須親至投票所出席投票,若選舉人因故不能親自投票,得用其他方法行使投票者,稱為缺席投票,其補救方式不外乎通訊投票、委任投票及交付選舉證等,但這些補救方式是否會影響投票的公平性,有待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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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投票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