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訓導權(天主教) - 教育百科
訓 | |
導 | |
權 | |
( | |
天 | |
主 | |
教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Magisterium |
作者: | 房志榮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訓導權是天主教會的最高領導權威,其使命是維護、傳遞、解釋信仰的內涵,在某些情形下具有約束力。這一權限由〔聖經〕的啟示開端,在教會二千年的歷史中逐步定位,直至今日仍保持其重要性。 〔聖經〕與教會史中的定位:初期基督徒團體最關切的事是如何在初傳中把逾越節的經驗傳遞下去,因為他們深信這一福音(基督的死而復生)是為普世人類的。傳遞的責任基本上是整個基督徒團體共有的,但團體中的宗徒們有一分特殊的責任。在新約的層次,訓導權就是教會的自我了解,意識到自已是福音喜訊的傳送者,這福音的真理永垂不墜,必須予以宣揚。 教會在其第一個一千年中平穩無波地傳遞下來,由宗徒繼承所保證的宗徒傳統與整個教會的共識琴瑟和諧,真實可靠。然後在各種會議,特別是大公會議中加強並提升了這一教會的共識,以致大公會議成了教會縱面(傳承)和橫面共識的交點。從第九世紀始就明白說出大公會議是無誤的。對訓導權發生神學問題是在第二千年開始及東西方教會分裂之後。從此在西方對救恩的關注落在對救恩媒體的關注之後,而研討救恩的載體:聖事是恩寵的載體,訓導權,尤其是教宗是真理的載體。十三世紀始說教宗無誤,梵一(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定為教條。 宗教改革者的挑戰:基督新教一開始就不注重機構,而強調信仰的源泉,就是〔聖經〕,以之為唯一的、最高的訓導權威,因此教會的訓導權已無立足之地。為了正確地宣講福音,基本上所有的信徒都有責任,因為他們都分享一般的司祭職。但在資格和施教的使命上還是有區別:高等學校教師,堂區的牧師,教會的領導(包括會議)地位特殊。天主教一方面在特利騰(Trent)及梵二兩次大公會議予以答覆。 訓導權的功用:天主的啟示及信者的接受啟示基本上是天主與人之間的一種位際往來,在此交往中基督作為天主自我分享的頂峰確實是最高權威。但天主的啟示是普世性的,所有的人都得信從。果真如此,啟示的真貌就須妥加保存,保存的方法之一是將其傳遞客觀化,就是我們所說的教導或訓導。從事訓導是整個教會的使命,因為教會作為信者的團體是歷史中啟示喜訊的載體。然而教會是一個由多肢體結合約有機體,其中必須有一個既被授權又有實權的機構,在發生衝突時有約束力地並不會錯誤地呈現啟示喜訊的不被偽裝也不被縮減的真相,此權威就是訓導權。但訓導權並不是絕對的,它必須在天主聖言之下,它必須與整個教會有生活的互動,它認知的途徑和能力與整個教會無異。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訓導權(天主教)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