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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斯定理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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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
理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oase Theorem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在個體經濟中,一般財貨若能自由交易、完全競爭,則能達到Pareto效率,高斯(Ronald Coase, 1960)則進一步將此概念推廣到法定權利(legal entitlement)等非實體財貨上。高斯定理主要有三種定義,第一種定義為不管開始時法定權利的配置是否錯誤,只要法定權利的市場能夠自由交易,則必能達到效率。然而除了自由交易外,交易成本的高低通常也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因此第二種定義為:不管開始時法定權利的配置是否錯誤,只要交易成本為零,則能達到效率。第三種定義為:不管開始時法定權利的配置是否錯誤,只要市場完全競爭,則能達到效率。第三種定義是因為即使市場自由交易,並且交易成本為零,但若是市場獨占,效率仍然無法達成。 由上述三種高斯定理之定義,我們可以引導出如下的政策建議:1.就自由交易的定義而言,政府首先應明確界定財產權,並進而保障財產權,使能自由交易。2.就交易成本的定義而言,應立法盡量降低交易成本,使得有關財產權之協議能順利達成。3.就完全競爭市場的定義而言,應由法律界定,避免獨占(不管是買方或是賣方)的情況發生。 舉高斯的名例來看。假設有一鐵路公司之燃煤火車經常會放出火花,使得農人的田地著火。則依據高斯定理,若開始時是農人擁有田地免於著火的權利,只要權利能夠自由交易,或交易成本為零,或市場完全競爭,則鐵路公司可以付費給農人,換取行使火車的法定權利;反之,若鐵路公司擁有行駛火車,使得農人的田地著火,而不受懲罰的權利,農人可以付費給鐵路公司,取得降低著火的法律約定,最後市場達到同權的最適配置狀態。[Ronald Coase, 1960,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III, October,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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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斯定理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基本資料
英文: | Gauss' theorem |
作者: | 張式魯 |
日期: | 2002年12月 |
出處: | 力學名詞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斯定理亦即高斯的散度定理(參見Divergence theorem);一個向量函數u,其散度div u的體積分,等於在邊界上正交分量u‧n的面積分。 向量函數u在定義城內有連續的偏導式;T為定義城內一有界的閉域(closed bounded region),其邊界S為一分段光滑的曲面。 若以函數的分量的ui:(i=1, 2, 3)表之,u=u1i+u2j+u3k+u3k高斯定理可以寫為: 式中,m為dA的方向餘弦:n=im1+jm2+km3 若有函數f,其梯度向量為u,亦即u=▽f,故得u=▽2f,Gauss定理於是可以寫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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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斯定理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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