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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黃慕潔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三日頒布試行的一項教育法規;目的是指導全日制小學的教育工作。此項條例草案共分八章四十條,簡稱〔小學四十條〕;各章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提出「小學教育的任務,是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培養勞動後備力量,和為高一級學校培養合格的新生」。規定「全日制小學學生的培養目標是:使學生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等品德,擁護社會主義,擁護共產黨。使學生具有初步的閱讀、寫作和計算的能力,具有初步的自然常識和社會常識,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使學生的身心得到正常的發展,具有健康的體質,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勞動習慣。」
  第二章 教學工作:提出「全日制小學必須貫徹以教學為主的原則」,設置語文、算術、自然、歷史、地理、生產常識、體育、音樂、圖畫、手工、勞動等課程,師資條件具備的學校高年級應該開設外國語課。要求「教師必須鑽研教材,了解學生情況,認真備課,改進教學方法,提高課堂教學質量」。
  第三章 思想品德教育:提出「要教育學生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熱愛共產黨,學習和繼承革命傳統,好好學習,天天向上,為準備建設社會主義祖國而努力」,要「教育學生尊敬勞動人民、熱愛勞動、熱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公共秩序、尊敬教師和長輩,對同學、兄弟姊妹要互相友愛,對人要有禮貌」。
  第四章 生產勞動:提出「小學生參加適當的生產勞動,主要目的是從小養成勞動習慣,培養愛勞動、愛勞動人民、愛護勞動成果的思想感情」。指出「小學生每次勞動的時間不能過長,城市小學生一般每週一次,每次不超過兩小時」。
  第五章 生活保健:指出「小學階段是兒童少年長身體的時期,必須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和鍛練身體的習慣」。規定「小學生每天應該睡足十小時」。「學校應經常對學生進行衛生常識教育」,「必須採取積極措施保護學生視力」
  第六章 教師:提出對教師的基本要求是:「教好功課、愛護學生、以身作則、努力學習」。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工作必須妥善安排,力求穩定,嚴格保證教師的業務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必須「關心教師的生活」。
  第七章 行政工作:規定「校長是學校行政的負責人,在當地黨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領導全校的工作,團結全體教職工完成教學計畫」。各全日制小學均設教導主任。
  第八章 黨的工作和其他組織工作:明確「共產黨的領導是辦好學校的根本保證」,「學校黨支部對學校行政工作負有保證和監督的責任」。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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