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等學校教師適任證書(法國) - 教育百科
中 | |
等 | |
學 | |
校 | |
教 | |
師 | |
適 | |
任 | |
證 | |
書 | |
( | |
法 | |
國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ertificat d'aptitude au professorat de l'enseignement du second degré, CAPES (France) |
作者: | 李萍子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法國中等學校教師之聘任採證照考試制。有意從事教育工作者 ,必須持有各相關科目之教師適任證書,始取得合格教師地位,享有該類教師等級之待遇。以目前法國中等學校教師資格而言,大多數為具有中等學校教師適任證書之教師(professeur certifié),少部分為具有教師資格國家會試證書之教師(professeur agrégé),此外,還有一部分為初中教師適任證書之教師(CAPEGC)以及助理教師或代課教師等。初中教師適任證書已於一九八六年停辦。各類教師授課時數及薪俸按所具備資格及證書種類不同而有差別。前兩類,中等學校教師適任證書之教師及教師資格國家會試證書之教師,大多任教於高中。 法國教師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教師人數受政府人事費預算限制,因此教育部必須每年與公共事務部共同商訂各類科所需教師員額,再由教育部負責辦理各科教師甄選與實習訓練。依據教育部一九九○年所頒布之法令,規定中等學校教師適任證書之考試組別共分十四組,分別為哲學、古典文學、現代文學、歷史與地理、現代外國語文(德文、英文、中文、西班牙文、希伯來文、義大利文、葡萄牙文、俄文)、數學、物理、自然科學、音樂教育與合唱、造型藝術、地區語言(布列塔尼語言)、經濟與社會科學、文獻資料、科西嘉語言等。 中等學校教師適任證書之考試依應考人身分不同,可分為外試(concours externe)與內試(concours interne)兩種。外試開放供應一般具有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其他同等級學位或證書者報考;內試則為現職相關公教人員報考。 就考試程序而言,中等學校教師適任證書考試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學科知識性之考試,主要在鑑定應考人之學術理論基礎。該階段考試又分初試與複試。初試採筆試方式,試卷須經考試委員二位評閱給分。考試委員對於初試各科成績加以討論後,決定初試錄取名單。複試則採口試方式。口試結束後,考試委員依據兩試成績開會討論,然後在當年核定名額限制內,依成績高低排列錄取名單,呈送教育部,由教育部公布第一階段甄試錄取名單。 第一階段甄試錄取之考生取得實習教師身分,在地區教學中心(centre Pédagogique Régional)接受為期一年之實習訓練。實習結束時之職業能力評鑑則為中等學校教師適任證書之第二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以教學觀察及面談為主。教學觀察部分,由考試委員一人及教學顧問一人共同觀察考生對指定教材之試教情形。面談部分,則由校長一人,曾經觀察考生試教的教學顧問一人或數人共同詢答。然後,考試委員會依據考試委員之評量,參考實習教師平日實習成績紀錄、實習學校校長考核意見,開會討論,決定實習教師是否通過職業能力評鑑。對於未通過之考生,再件第二次討論,決定「通過」、或「延期考核」或「不予通過」。對於「延期考核,之考生,留級延長實習一年,再予考評,決定其是否通過職業能力評鑑。實習課程訓練之重修以一次為限。 實習教師通過職業能力評鑑後,始完全通過中等學校教師適任證書考試,正式取得適任教師身分。教育部以行政命令公布各科目中等學校教師適任證書考試錄取名單。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等學校教師適任證書(法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