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州教育廳(美國) - 教育百科
州 | |
教 | |
育 | |
廳 | |
( | |
美 | |
國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USA) |
作者: | 謝文全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州教育廳為州教育董事會的執行機關,在州教育董事會監督指揮下,執行各州的教育行政事務。 州教育廳的名稱,各州不盡相同,但多數州均稱為州教育廳,文獻上一般乃以此稱之。其他名稱尚包括州公立教學廳(State Department of Public Instruction)、教育與文化服務廳(Department of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Services)、教育署(Office of Education)等。 州教育廳的職權大體上在執行州教育董事會的決策,並供州教育董事會諮詢。至於具體的職權項目,因係由各州立法規定,故因州而異。惟異中有同,歸結而言,其具體職權如下: 1.執行州教育董事會的決策,並執行有關教育法令的規定。 2.根據聯邦及州的相關法令、州教育董事會的政策及本州的實際需要,擬定州的教育計畫,以領導州教育的發展。 3.衡量州教育的實況及需要,建議州教育董事會、州長及州議會制定必要的法規及政策,並隨時供這些機關諮詢。 4.編擬州教育預算,陳請州教育董事會審核之後,再由董事會轉報州長及州議會審定。預算經州議會審定後,教育廳並在州教育董事會監督下加以執行。 5.執行州政府對地方教育經費的補助,並負責管理及分配聯邦政府對州及地方教育的補助款,以促進各地教育的均衡發展。 6.管理州立中小學校;並派員視導州內中小學校,如視導時發現學校有違州法者,應輔導其改善,必要時得依法撤消其立案。 7.根據州法律及州教育董事會之規定,辦理州內中小學教育人員的資格檢定,對合格者授以資格證書,以提升教育人員之素質,保障州民的教育權益。 8.舉辦教育人員在職教育,或協助地方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進修活動,以提升教育人員的素質及工作績效。 9.從事教育研究工作,或補助及協助相關機構進行教育研究,以促進教育的革新進步。 10.提供地方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服務,以濟地方能力之不足,如電腦資料處理、輔導諮商技術等服務。 11.向州教育董事會、州長及州議會提出必要的工作成果報告,以供評鑑州教育廳的績效。 州教育廳的組織由各州立法規定,故亦因州而異。惟大致言之,均設有教育廳長一人綜理廳務,下置副廳長並分科辦事,如初等及中等教育科、特殊教育科、師範教育科、職業教育科、聯邦補助科、人事科、總務科等,其名稱及數目各州不同。此外,一般均設有審議會供諮詢,如州職業教育審議會等。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州教育廳(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