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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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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楊漢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校醫為中、小學中(主要在中學中)負責醫療衛生保健工作的專職人員。一般稍具規模之中、小學都設有專職校醫。其職責是:(1)協助學校行政領導擬訂學校衛生規章制度及衛生保健計畫;(2)組織、實施對全校學生及教職員工的疾病防治(包括計畫免疫工作);(3)對校園中發生的意外傷害及疾病進行臨時性的緊急治療;(4)進行衛生宣傳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行為及衛生習慣;(5)實行衛生監督,改善學校環境;(6)對師生提供衛生諮詢服務;(7)向學校領導提供有關學校衛生工作的資訊;(8)對學校教職工的公費醫療予以登記、管理、監督;(9)協助有關方面管理計畫生育,為只生一個孩子的教職工辦理「獨生子女證」。部分中學校醫還承擔與職責近似的保健教師之職,與少量相關的教學工作(如開設生理衛生課及青春期教育課等)。 一九四九年後,大陸當局頒布的不少官方文件中對中、小學的衛生保健有明確規定,其中包括校醫的設置、職責等。一九五四年六月教育部、衛生部等〔關於開展學校保健工作的聯合指示〕指出:中等學校「一般的應設『衛生室』,其醫務人員應列入學校編制內。」並對校醫及保健教師的訓練、職責等作了規定。一九五八年三月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保健工作領導的聯合指示〕指出:對學校所需的高、中級醫務人員,應「列入醫學教育培養計畫」,一九七九年的〔中、小學衛生工作暫行規定(草案)〕規定:中學:八百人以上的要爭取配備學校衛生人員一至二人;不足八百人的也可以根據條件適當配備學校衛生人員或保健教師。小學:要盡快配備保健教師一至二人。規模較大的學校可配備學校衛生人員一至二人。寄宿學校可按照寄宿生的多少酌情增加學校衛生人員或保健教師。 大陸各中學的絕大部分校醫已具有中等醫學專科學校畢業文憑或接受過系統專業培訓,少數人甚至係醫學院之畢業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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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校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