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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閣庫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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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 | |
庫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詠仁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架閣庫是中國古代官署庋藏檔案的庫房。據史書記載,自宋朝開始,中央和地方官署普遍設立架閻庫。所謂架閣,即是存放物品的木架,分層分格,以便分類存檢。安置架閣庋藏檔案的庫房就是架閣庫。這種檔案庫的出現與紙製文書數量的大量增加以及文書形式逐漸由卷軸式向折疊式演變相適應。宋王朝中央規定:中書、門下、尚書三省架閣庫由一省制敕庫房掌管,收儲並編錄敕、令、格、式等詔令文書;樞密院架閣庫掌收有關軍籍、武官調遣、邊防事務及往來國書等檔案文件;三司(戶部、度支、鹽鐵)架閣庫收藏戶口及賦役冊籍;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和一些寺院等機構也設有架閣庫。宋王朝還規定:州、縣的架閣庫由知州、令、丞、主簿等官員主管,並設有管勾、守當官等具體工作人員。 架閣庫及其檔案的管理也有明確的制度:六部檔案存部兩年後移交各部架閣庫,各部架閣庫收存8年則最終交金耀門文書庫;戶籍賦役、訴訟刑名方面的檔案,要編造一式4分,3分分別留存縣、州、路(轉運司)地方架閣庫,1分送交中央戶部及刑部;檔案以千字文編號、置冊分門編錄;對所謂要害文書,要別庫架閣,單獨保存;檔案區分「長留」(留10年)與「非長留」兩個保管期限,長留者移存別庫架閣,需銷毀者應報上級差官復訖;對短缺或損毀文件應相互抄錄或重新謄寫;掌管者丟失檔案或因保管不善而損壞,要受到刑處分;查閱檔案要委官一員,監視出入,並限期交還等等。 宋朝在檔案庫的建設及檔案管理制度上較前代有了較大發展,對以後各朝檔案上作有重大影響。金代尚書省設架閣庫由都事主管,六部設吏兵、戶禮、刑工3個架閣庫,皆由管勾掌管。元代中書省設有架閣庫,蒙古架閣庫,回回架閣庫,六部設左右部架閣庫,樞密院、御史臺、通政院以及各地方機關均置架閣庫,並設有管勾、典吏掌管。明王朝自洪武24年(1391)即令置天下諸司架閣庫。清代仍有地方機關設置架閣庫。可見,架閣庫對中國古代官府檔案的管理起過十分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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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架閣庫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