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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生與奪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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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shā shēng yǔ duó |
解釋:
掌握生殺賞罰的大權。《北史.卷九二.恩幸傳.穆提婆傳》:「自外殺生與奪,不可盡言。」也作「生殺與奪」、「生死與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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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殺生與奪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成語典
注音: | |
釋義: 與,同「予」。「殺生與奪」即「生殺予奪」。見「生殺予奪」條。01.《荀子.王制》:「貴賤殺生與奪,一也。」02.《北史.卷九二.恩幸列傳.穆提婆》:「自外殺生與奪,不可盡言。」03.唐.杜牧〈上宣州崔大夫書〉:「今藩鎮之貴,土地兵甲,殺生予奪,在一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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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說明:
此處所列為「生殺予奪」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生殺予奪」分別指生存、殺害、給予、奪取。根據《周禮.春官.內史》記載,周朝內史掌管:爵、祿、廢、置、殺、生、予、奪等八柄,後來「生殺予奪」這個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用來比喻人切身的一切事情。出現「生殺予奪」的書證如宋.蘇洵〈上皇帝書〉:「其一境之內,所以生殺予奪,富貴貧賤者,皆自我制之,此固有以臣妾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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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源: 此處所列為「生殺予奪」之典源,提供參考。 #《周禮.春官.內史》(1)內史(2)掌王之八枋(3)之法,以詔(4)王治。一曰爵(5),二曰祿(6),三曰廢(7),四曰置(8),五曰殺(9),六曰生(10),七曰予1(1),八曰奪1(2)。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以逆會計。掌敘事之法,受訥訪,以詔王聽治。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凡四方之事書,內史讀之。王制祿,則贊為之。以方出之,賞賜亦如之。內史掌書王命,遂貳之。
〔注解〕 (1) 典故或見於《荀子.王制》。 (2) 內史:周禮春官之屬,掌爵、祿、廢、置、殺、生、予、奪之法。 (3) 八枋:八柄,即爵、祿、廢、置、殺、生、予、奪。 (4) 詔:音ㄓㄠˋ,告訴、告誡。 (5) 爵:古代封給貴族或功臣的名位。 (6) 祿:俸給、官俸。 (7) 廢:停止、捨棄。 (8) 置:建立、設立。 (9) 殺:殺害。 (10) 生:生存。 (11) 予:給予。 (12) 奪:奪取。〔參考資料〕 《荀子.王制》君子者,天地之參也,萬物之揔也,民之父母也。無君子,則天地不理,禮義無統。上無君師,下無父子,夫是之謂至亂。君臣、父子、兄弟、夫婦,始則終,終則始,與天地同理,與萬世同久,夫是之謂大本。故喪祭、朝聘、師旅,一也;貴賤、殺生、與奪,一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農農、士士、工工、商商,一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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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
01.《荀子.王制》:「貴賤殺生與奪,一也。」
02.《北史.卷九二.恩幸列傳.穆提婆》:「自外殺生與奪,不可盡言。」
03.唐.杜牧〈上宣州崔大夫書〉:「今藩鎮之貴,土地兵甲,生殺予奪,在一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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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成語典_殺生與奪 |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