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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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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尚大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是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部、建設部共同制訂的一項學校衛生工作法規。於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衛生部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目的是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 條例共分總則、學校衛生工作要求、學校衛生工作管理、學校衛生工作監督、獎勵與處罰、附則等六章四十一條。其主要內容是: 1.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2.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學校教學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採光、照明等環境品質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而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學校應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飲食衛生管理和營養指導;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畫;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 3.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畫;各類學校可以設立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學校的衛生工作;普通高等學校設校醫院或者衛生科,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人員;經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設立區域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工作列入招生計畫,並通過各種教育形式為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提供進修計畫。 4.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 5.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優異的單位或個人,各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6.學校衛生監督辦法、學校衛生標準由衛生部會同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貧困縣可由所在省、自治區的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變通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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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