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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碑文〕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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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葉憲峻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臥碑文〕,據清陳文達〔臺灣縣志‧建置志‧學校〕所錄,順治九年(1652),上命禮部頒行直省各府、州、縣刊刻學宮,俾知遵行之〔臥碑文〕如下: 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於後: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蹟,務須相互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一、生員不可干求官長,結交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只許家人代言,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一、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者,亦當盡心教授,勿致怠惰。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這些學規教條,旨在要求禮部傳諭直省學臣訓督士子,培養「忠臣順民」以為朝廷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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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臥碑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