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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俗學校(法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Ecole Laïque (France)
作者: 林貴美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法國鑑於宗教戰爭與大革命發生前,天主教會與貴族壟斷教育之弊端,因此特別以法律保障公立學校不受各種意識形態或宗教之干擾。但學校亦不得教導宗教教義或干涉學生之信仰自由,故亦稱非宗教的學校。由於個人之宗教信仰係個人良知之事,屬個人之自由。因此學校應在尊重「多元主義」與公務中立之立場下,在校內個人行使其良知自由應不受歧視。
  世俗學校於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年代,政府唯恐「不同」因素會帶來國家統一過程的困擾,舉凡公民身分、國民、民法、軍隊、學校等均採統一原則(unification)。這種統合畫一的作用經由政治力量(pouvoir politique)分派給學校,因此教學須採全國統一的語言,消除方言或地區性的語言,同時並統合各種移入的僑民,使成唯一相似的團體,唯獨宗教信仰例外。
  一八八○年開始,法國實施強迫性的義務教育,學校經由家長意見,通過並保證私立學校不得提供宗教教育。由此學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上學或班上任何一種課程的學習;學校亦不能利用特定的時間,強迫學生學習國家規定以外的課程或學習內容,例如教導宗教教義或宗教口號,傳遞或配戴宗教的符號。
  目前世俗教育中有關統一的觀念,在一九八○年代實施地方分權後已有所改變,其積極的概念含有包容與利他的意義:一方面注重國家的發展,另一方面亦不忽視地方的權利;重視種族平等、文化尊嚴;重視語言與文化的起源;盡量消除西方優勢文化的優越感。因此學校有義務介紹與尊重「多元化」(diversité)的觀念,如主張教育應促進地區語言與文化的發展,表彰「不同」的特色,視不同的種族文化為全國集體豐富的資源,大家應予開發與共享。少數種族也是社會群體的一部分,強調應予「接納」。
  又按法國教育部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二日通令內容發現,教育部對世俗學校之定義與原則又有進一步的說明:文中重申共和國憲法之規定,學校世俗化係公立學校辦學之基本原則,公立學校之使命在培養學生認知能力與方法,俾能自由行使選擇之權利,因此在教學內容與方法上,應遵循自由開放之精神,不能禁止對任何知識之研究,也不得偏袒任何教義;另一方面規定公立學校與教師應謹守公務中立,須絕對尊重學生的良知自由,學生在學校行使其良知自由時應受尊重。
  唯教師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世俗教育原則,避免在教學內容或教學方法上介入哲學、宗教、政治的因素而做暗示或明顯的示範,損及學生之良知自由及家庭教育的角色。在學校世俗化原則下,教師在行使其職務時,其行為亦受到相當的約束與規範,凡是違反上項規定者,即犯了嚴重過失,如損及學校之運作,教師會立即受到停職處分並等候懲戒。
  與規定學校須尊重學生之人格與自由思想之同時,學生亦有相對之義務,即必須學習與了解對其他人之良知自由的尊重而對本身行為做適度的自我約束;學生必須遵守學校之校規與老師的教導,依照規定時間作息並準備作業。課程之設計與安排係為學生利益著想,學生不得逃課,學校規定的課表對學生具有強制力,絕不可拒絕某些課程或某一學科的學習。學生若違反這些義務會受到處分,如逃課或拒絕上學,學生會受到警告,家長亦應負相當的責任。
  最後為保障學校可免於受到各種意識形態或宗教之壓迫與干擾,規定凡宗教或政治之活動或表徵具有構成壓力、挑釁、傳播或宣傳之事實,而損及學生或其他教育團體之自由與尊嚴,或影響其健康、安全,干擾教師教學或學校正常職務執行者,皆為法律所禁止,違者究辦。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世俗學校(法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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