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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郡(市)教育廳(韓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謝文全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郡(市)教育廳為韓國各郡(市)的教育行政機關,掌理郡(市)內幼稚園、國民學校、中學校及其他相關事宜。
  郡(市)為韓國的第三級政府行政區畫,類似於我國的縣市。韓國全國分設九個道、一個特別市(漢城)及五個直轄市,在各道之下再分設若干郡、市。郡(市)教育行政機關的設置情形因時而異,在日本統治及戰後美軍管理時期,郡(市)均未設置教育行政機關;一九四八年韓國政府正式成立,在隨後的行政制度改革中,才首度在郡(市)設置郡(市)教育委員會,作為教育行政機關;一九六一年時改以教育課為教育行政機關;一九六三年第三共和成立後,新設教育廳作為郡(市)教育行政機關,從此一直延續至今。
  郡(市)以各設教育廳為原則;但必要時兩個以上的郡市得聯合設立一個教育廳,稱為統合教育廳。教育廳為道教育委員會的下級執行機關,不屬於自治機關,故其權限之大小依道教育委員會授權之多寡而定。一般而言,郡(市)教育廳負責管理郡(市)立幼稚園、國民學校、中學校(初中)及社會教育機構,在管理此等機構上擁有下列職權:
  1.指揮、監督及視導郡(市)內之幼稚園、國民學校、中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
  2.考核郡(市)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之服務成績。郡(市)立國民學校及中學校之校長與職員均由教育廳考核,陳報道教育委員會核定或核備;教師則由學校初核,再由教育廳核定後轉報道教育委員會備案。
  3.依據行政區域、交通及學校分布情形,畫分國民學校及中學校之學區,並按學區介發學生入學。
  4.核定或初審教職員的敘薪、退休及撫卹案。郡(市)立國民學校及中學校教職員之敘薪由郡(市)教育廳核定及支付;其教職員之退休案由教育廳報請文教部審定;其教職員之撫卹案由教育廳核定,再由道教育委員會審核,報請公務員年金管理公團核准。
  郡(市)教育廳設有廳長一人,綜理廳稱,由道之教育監提名呈報文教部核准後,再由文教部報請大統領任命。廳長之下分科辦事,一般分設學務課及管理課兩課,各設課長一人。課下再分設系(即我國之股),學務課通常分設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社會教育等系;管理課分設庶務、管理、經理及設施等系。學務課之人員均由教師出身的教育行政公務員擔任;而管理課之人員則由一般行政公務員擔任。課長係由道教育監提名,經文教部長官核准後,再報請大統領任命。茲舉全羅南道順天市教育廳組織圖供參考。(參見「教育長(韓國)」)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郡(市)教育廳(韓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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