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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教育長官(美)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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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ommissioner of education
作者: 張芳全
日期: 2012年10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於1867年3月2日國家教育局(National Bureau of Education)所設立,其負責內容包含:制定教育政策、管理教育部門的各項業務、協調國家層級的教育事務、美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US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UNESCO)之政府代表;於1972年,因公共法(Public Law)廢除部分的法條,教育廳(Office of Education)因此不復存在,而省教育長官仍繼續存在於美國健康、教育和福利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 持續到1980年,而後因建立內閣級教育部與專員而被取代。   其任用方式由各州規定,歸納下列六種方式,其中以由董事會任命的方式居多:(1)由州民投票產生、(2)由州教育董事會全權任命、(3)由州教育董事會任命,但須先報請州議會或州參議院同意、(4)由州教育董事會任命,但任命前須報經州長核准、(4)由州長全權任命、(6)由州長任命,但須先經州議會或州參議院同意。   其任用資格亦因各州而異,均由各州自行規定,歸納下列須具備之條件:(1)學歷:依各州要求,分別須具備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而有的州則無學歷規定;(2)資格證書:依各州要求,須持有教育人員資格證書(或具取得該項證書的資格)、已取得教師證書(或具取得該項證書的資格)等,而有的州則無資格證書的要求;(3)經驗:依各州要求,須具備行政經驗(尤其是教育行政經驗)、教學經驗等,而有的州則無經驗的規定;(4)品德:依各州要求,須品德良好、公正無私、有獻身教育的精神等;有的州則無品德上規定;其一般均採任期制,多為一任四年,連選得連任;有的州則在任用契約中約定任期;大多數的州則無明確規定,係隨州教育董事會或州長的好惡而定;(5)行政能力:依各州要求,須有良好溝通能力、學校財政及預算知識、用人指揮及協調的能力、有立法程序及應付議員的知識與能力、了解社會、經濟、政治及民眾需求等,而有的州則無此方面規定Knezevich, S. J. (1969).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Education (2ed). New York: Harper & Row.
謝文全(2006)。比較教育行政。臺北市:五南。
參考資料:
Knezevich, S. J. (1969).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Education (2ed). New York: Harper & Row.
謝文全(2006)。比較教育行政。臺北市:五南。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省教育長官(美)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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