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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表權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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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ublicity Right |
作者: | 彭慰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公開發表權或稱為公表權,在外國或稱為The Right of Publication或The Right of Dissemination,屬著作人格權之一種。其意義為著作人就某著作有權決定是否或如何發表;且負債時,其債權人不得對未發行之原本及其著作權予以強制執行;在德國甚至還規定公開傳播著作內容或其描述之權由著作人保留,但以該著作未自動公表者為限。 依照伯恩公約,締約國得自由選擇是否欲保護著作人格權,及何種著作人格權應加以保護。我國雖非伯恩公約締約國,但著作權法仍明文規定保護公開發表權(第15條)、姓名表示權(第16條)及同一性保持權(第17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開發表,係指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是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並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同意公開發表某著作:(1)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2)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讓與他人,受讓人以某著作原件公開展示者;(3)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4)視聽著作之製作人依規定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附加字幕或變換配音,得不經著作人之同意或依契約約定利用該視聽著作而公開發表者。因此依法著作人之公開發表之權利包括是否將著作予以發表,亦包括何時公開發表,以及以何種方法發表之權。 侵害著作人公開發表權之態樣,可能包括未經著作人同意即擅自公開發表其作品,以及未依照著作人指示之方式、時間而公開發表。例如:建設公司未經攝影家同意,即擅自利用攝影家的創作於報上刊登廣告或作廣告宣傳品,就可能侵害攝影家的公開發表權。收藏家因收買藝術品而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但未取得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如有擅自將該作品印製月曆、海報或明信片、翻製幻燈片等行為,亦可能侵害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著作人雖已死亡,但其公開發表權仍得由其遺囑指定人或其親屬依規定加以行使;未經繼承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將未發表之著作逕行發表,除非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方不構成侵害。違反者,除負民事方面之責任外,並會被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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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開發表權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