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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訓飭州縣規條〕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程祿基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欽定訓飭州縣規條〕於清順治九年(1652)訂頒,用以規範全國生員之行為。其後各朝亦十分重視該規條,屢命各州、縣將詔文勒於臥碑上,置於地方明倫堂之左,以為誦習遵守之本,因此文稱為臥碑文。臥碑文之內容:「朝廷設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面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於後:
  一、生員之家,父母腎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而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二、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蹟,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三、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書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當宜思省。
  四、生員不可干求官長,交結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五、生員當變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六、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惰。
  七、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八、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欽定訓飭州縣規條〕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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