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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課的考核(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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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曹湘君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對體育課的考核是指對學生在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中所取得的效果進行測量和評定。 學生體育成績考核的主要範圍包括兩個方面: 1.體育課成績的考核:體育課成績的考核內容應力求全面、綜合地體現體育教學的任務,達到教學大綱的要求。其內容包括:(1)體育知識的考核;(2)運動技能技巧的考核;(3)身體素質和運動能力的考核;(4)思想品德和學習態度的考核。 國家教育委員會一九八七年新修訂的〔中小學體育教學大綱〕規定了各項考核內容的比重。(見下表) 2.課外體育鍛鍊效果的考核:主要以達到〔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測驗項目的標準為主,也可以根據各校實際情況確定其他考核項目。 國家教委曾先後制定並頒發了中學生、大學生、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對各級學校的學生參加體育鍛鍊、上好體育課等作都有明確的規定。例如一九八七年頒布的〔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共規定了九條,其中規定:「凡身體正常的學生,達到下列三項要求,即為體育合格:(1)體育課堅持出勤,不無故缺課,體育課成績及格;(2)經常堅持體育鍛鍊,自覺地參加〔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測驗,養成經常鍛鍊身體的習慣;(3)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每天堅持認真做好早操、課間操。參加課外活動每週不得少於兩次(每次不少於一課時)。」並強調:對體育不合格的學生,不得評為「三好」學生;畢業時,經補考仍不合格者,只發給結業證書,並不得報考高一級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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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體育課的考核(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