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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體工作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Group Work
作者: 李義男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群體工作包括領導者、領導的結構和目的、群體發展階段等的探討。有關群體的著作自十五世紀年至十八世紀止,經吉爾克(Otto Gierke)整理出來,而由劍橋之巴克爾(E. Barker)摘錄於〔自然法則與社會理論〕一書中。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初的有關著作則由社會學者於一九五○年代著述;最初有佛洛依德(Sigmund Freud)的〔群體心理學〕和〔群體行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群體動力學才迅速發展。群體動力運動在十九世紀末期在歐洲已開始,包括社會學、心理學、哲學和教育學的範圍,但在一九三○年代才有顯著的學術意義。美國於一九四六年在緬因州成立全國訓練實驗中心(NTL),直到一九五○年代才成為教育方法,於一九六○年代初期始有群體輔導。
  依照蓋茲達(G.M. Gazda)的歸納,一個群體必須是一個穩定的小團體,使個人有歸屬感;必須有領導者能建設性的應用團員人格互動的力量,能建立個人的尊嚴,同時能接受不同種族和信仰的差異。群體工作強調由群體本身主動採取的活動,由領導者統整而致力於被社會接受的目的。群體工作應朝向創造性的自我表達和解除感情上的壓力;為競爭而努力的心態應降低,使成員學會由合作中學到更多知能。群體活動中領導者的地位是由成員所安排;隨著任務的發展對群體的責任也增加。群體工作是在友善、自然、民主的氣氛中發展。
  凱塞爾(C. Kaiser)於一九三五年在伊利諾州最先開設群體工作課程;美國群體工作研究學會(AAGW)則於次年成立。社會工作學者柯伊爾(G. Coyle)認為社會工作是在執行社區功能,美國社會工作學會(NASW)遂於一九五五年成立,群體工作學會即與之合併。有關群體工作的規範自一九六○年代即有美國輔導和心理學會設立專業規範;其中美國群體工作專家學會(ASGW)於一九八○年代制定,並於一九九一年重新修訂群體工作的知識、技能和監督經驗要求,該項規範已被教育心理與輔導團體採納為發展群體工作的課程標準。群體工作可從核心智能和各組織的特別要求兩方面發展,不但改善不當的運用權力,鍛練民主的群體發展方式,更從了解個人內在獨特的潛力,深入地了解人類的活動。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群體工作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