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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償性正義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ompensatory Justice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補償性正義意指人類有先天條件與後天能力的不平等,為了維護「分配性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必須對於那些享有較少資源的劣勢個人或團體,進行補償或補助,以使其在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狀況下,能與別人公平競爭。
  基本上,為了維持分配性的正義,有下列三種主要的分配模式:一是功績主義的模式(meritarian mode),強調資源的分配應該給予擁有某些特質的人,擁有特質愈多,所得資源分配就愈多。二是平等主義的模式(equalitarian mode),認為所有的人都應該享受到平等的分配,或至少有平等的機會獲得資源。三是仁慈的模式(benevolent mode),認為人與人間真正的平等,並不是只要作到表面上的平等分配或是僅給予平等的機會即可,而是要對那些特別有需要的人,給予額外的分配,也就是主張對那些原先就處於不平等狀況的人們一些補償,根據每個人的個別差異來求實質上的平衡。在此三種主要分配模式中,仁慈的模式是「補償性正義」。
  人類社會中常因個人先天條件與後天能力的差別,逐漸形成不公平的生存競爭,即便根據立足點平等的真義,讓每人在相同起點依不同能力去競爭,久之,原先平等的精神也將會因競爭的結果,形成所謂的優才統治(meritocracy)或功績制度,即是在各行業、各領域中,永遠都是先天條件或後天能力占優勢的人享有更多更好的資源,而條件或能力較差者只能得到較少較劣的資源,甚或連日常生活基本需求也無法滿足。因此,如果完全順應優才統治,將會變成「弱肉強食」、「損不足,以奉有餘」的不平等局面。唯有在法律中訂定「損有餘,而補不足」的規定,讓先天與後天皆處於劣勢的人們得到補償,避免人為的過度貧富懸殊,才是合於天道的自然至理。(以上論述係綜合引用歐陽教在其所著〔德育原理〕第六章之見解。)
  補救性正義在補救過去的種種人為不平等,如婦女、少數民族、偏遠地區人民、殘障人士等所受的不平等待遇,但依據補救性正義所作的資源分配(如在教育、就業、社會福利等項目的救濟或保障名額)也必須適度運用,以免造成鼓勵怠惰或是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使得真正優秀的人才原先的平等教育權或職業權被剝奪。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補償性正義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