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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提案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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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ducation Bill |
作者: | 張芳全 |
日期: | 2012年10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依據英漢字典的解釋,Bill有法案、議案的涵意。而法律在制定之前必須經過提案等程序,所以教育提案是指教育法令生效以前的首要程序。 探討教育提案之前必須先講解法律制定的程序。法律之制定必須由議會為之,議會為立法機關這點是民主國家的共通制度。法律的制定包括幾個步驟: (1)提案(2)審查(3)討論(4)決議(5)覆議(6)總統公布(7)施行、生效。 提案的內涵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號與第175號的解釋文規定,法律之制定必須先經由提案程序,提案一般是由行政、考試機關提出法律案,而監察院及司法院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此稱為提案權。提案的方式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7條的規定,原則上以書面進行,如果是法律案還必須要檢聚條文及立法理由。同規則第8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應有15人以上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10人以上之連署。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想撤回提案時,必須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質言之,提案是以書面形式將提案人及連署人、議程等書面化,送交至院會審查的過程。 教育政策立法的過程中,教育行政機關因為享有提案權所以是十分重要的機構,但是,教育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該機關掌有的權限或職權有關;簡言之,有何種權限才可以提出何種教育法草案。我國政府體制中,與教育有直接關係的機構是教育部,直轄市政府下則設有教育局。 教育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為了確保法律制定的品質,教育部有教育提案時應先函報行政院,行政院再邀集相關單位審議,完成審議後再轉送立法機關審查與進行三讀流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之教育行政命令之立法過程與中央之立法過程雷同,惟公佈教育法令者為地方縣市首長。紀秋郎(主編)(1997)。新知識英漢辭典。台北市:黃帝。 張芳全(2000)。教育政策立法。台北市:五南。 黃默夫(2009)。法學緒論。台北市:一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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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紀秋郎(主編)(1997)。新知識英漢辭典。台北市:黃帝。 張芳全(2000)。教育政策立法。台北市:五南。 黃默夫(2009)。法學緒論。台北市:一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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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提案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