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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中等學校教員休假進修辦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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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方彤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獎勵中等學校教員休假進修辦法〕是國民政府教育部為獎勵中學教員進修,於民國三十一年(1942)十一月十七日頒發的法令。 全文共十一條,主要內容有:1.休假進修之教員,以在一校連續服務滿九年並合乎下列各項條件者為限:(1)曾受檢定合格者;(2)服務於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學校者;(3)係專任者;(4)曾被教育部或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視導人員認為成績優良者;(5)品格健全並無不良嗜好者。2.符合條件的中學教員應填寫休假進修申請表,由所在學校呈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造冊,連同申請表證呈教育部審查。3.休假進修期限為一年,仍支原薪及各項補助或津貼,教育部還給予甲、乙兩種獎金,其數目和每年的名額另外規定。4. 中學教員休假進修分為研究和考察兩種,以與所任教課或職務有關者為限。研究和考察地點得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或教育部指定,必要時酌情補助旅費。5.休假進修的教員應就志願或指定的研究考察事項擬寫計畫書,呈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轉呈教育部備查。6. 休假進修的教員應於每半年及進修完畢時,分別將研究或考察情形及結果寫成書面報告,呈交主管教育行關轉呈教育部備查,教育部給予的獎金分兩期核發,如中途停止進修或轉任其他職務者應予停發。7.休假進修的教員進修期滿仍回原校服務,非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轉往其他學校服務。8.對休假進修教師的獎勵,除依文中的辦法規定外,仍得享受其他優待及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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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獎勵中等學校教員休假進修辦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