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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guī huà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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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歸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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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guī huà |
解釋:
1.歸服、歸順。《三國志.卷二八.魏書.王毌丘諸葛鄧鍾傳.鄧艾》:「發使告以利害,吳必歸化,可不征而定也。」 2.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於本國領域內有住所,合法居留滿一定期間,且符合《國籍法》相關要件,經申請許可後取得本國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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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歸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Naturalization |
作者: | 張秀雄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歸化」有二義:廣義的「歸化」係指因出生以外的原因,取得某國國籍者;狹義的「歸化」係指外國人或無國籍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請某國國籍而獲准者。 依國籍取得的原因不同,可分為固有國籍(nationality)、取得國籍(acquired nationality)兩種,後者即為廣義之歸化。廣義的歸化在我國包括了列四項原因: 1.婚姻:為中國人妻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2.認知: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3.收養: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4.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之人,經內政部許可而歸化者。此即為歸化之狹義定義。 狹義之歸化即指上述取得國籍之第四項,其申請歸化之條件,依我國〔國籍法〕規定如下: 1.連續五年以上在中華民國有住所者。 2.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律為有行為能力者。 3.品行端正者。 4.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5.外國人有特殊功勳於中國者,雖不具上述條件,亦得准予歸化。 經歸化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應與一般國民相同,但基於歸化人對國家社會認知尚淺,各國對歸化人之參政權多有限制。我國〔國籍法〕規定,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及隨歸化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下列公職:(1)國民政府委員、各院院長、各部部長,及委員會委員長。(2)立法委員、監察委員。(3)全權大使公使。(4)陸海空軍將官。(5)各省區政府委員。(6)各特別市市。(7)各級地方自治職員。 一般歸化人自取得國籍之日起,滿十年後;外國人有功勳於中國者自取得國籍之日起,滿五年後,內政部得呈請政府解除上述參政權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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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歸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