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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養少數民族師資試行方案〕(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盤福軍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培養少數民族師資試行方案〕是大陸地區於一九五一年第一次全國少數民族教育會議所通過,關於少數民族教育的行政法規。該方案指出:培養、提高少數民族師資是發展少數民族教育的重要工作。並提出:第一,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幫助現有少數民族師範學校,改善物質條件,提高教師質量,改進教材教法,使其能更好地為少數民族培養師資;並為少數民族創辦一定數量的師範學校,培養少數民族的初等教育、工農業餘教育的師資。在尚未具備單獨設立少數民族師範學校的地區,可在一般師範學校中或中學內增設少數民族師範班。第二,少數民族地區為了適應發展初等教育、工農業餘教育的迫切需要,得設各種短期師資訓練班,招收知識分子予以三個月、半年至一年的訓練,充當小學教師和工農業餘學校教師,並採取輪訓和加強在職學習等方法,提高現任教師的質量。第三,為了培養少數民族的中等學校師資,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得籌設少數民族的師範學院或師範專科學校;各民族學院內得酌量增設民族教育系或師範進修科,並可選定若干師範學院或師範專科學校,增加有關少數民族教育的課程,或在原有各系內酌量增設少數民族教育組。第四,各高等學校的研究部,應注意吸收少數民族研究生;中央政府在派遣留學生時,應選派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學生和幹部,以培養少數民族的高等學校師資。第五,各級民族師範學校和師資訓練班,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同時也可招收一部分漢族學生,這些漢族學生必須學習有關少數民族語文,其待遇應與少數民族學生相同。全國各地各級師範學校在招生時,應注意吸收少數民族學生入學。第六,各級民族師範學校的學制、課程、教材,均應以教育部的規定為基礎,並結合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斟酌變通。在課程方面,應酌量增加民族問題和民族政策課程。其學制、課程、教材的改變,須報請中央政府教育部核准。第七,師範院校的少數民族學生,均給予公費待遇。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培養少數民族師資試行方案〕(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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