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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課程委員會(英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National Curriculum Council, NCC (U.K.)
作者: 謝文全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英國國家課程委員會係供教育部諮詢有關課程研究、發展及評估事宜的機構,依〔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案〕(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之規定而設立。
  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案公布以前,英國中小學的課程一向由地方教育當局及各校自行決定,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並不干預。唯此種極端地方分權式的課程行政,造成各地教育水準的參差不齊,甚至無法配合國家的整體需要。有鑑於此,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案乃規定建立國家審定課程(national curriculum),義務教育階段的課程必須包含三個核心科目(core subjects)及七個基礎科目(foundation subjects),至此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才開始有介入課程設計發展之權,故法案也隨著規定設立國家課程委員會,以供教育部諮詢。
  國家課程委員會係供部長諮詢有關英格蘭地區課程事宜,另設威爾斯課程委員會(Curriculum Council for Wales),供為諮詢威爾斯地區的課程事項。這兩個委員會都是法人組織,分別由十至十五名委員組成。委員均由教育部長任命,並從中指定一人為主席,另一人為副主席。委員必須包含對教育有深刻認識及經驗的人士。
  該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1.對學校課程的各個層面加以查核。
  2.應部長要求或在適當時機,向教育部長提出有關學校課程方面之建議。
  3.向部長提供有關學校課程研究發展方案的建議,並應其要求協助執行此等方案。
  4.出版及傳播有關學校課程方面的資訊,或協助這方面的出版與傳播事宜。
  5.執行部長指定的其他課程相關事項。
  該委員會在執行上列任務時,必須遵守法案的相關規定、部長核定的計畫及其指示。如部長有所要求,應向部長提出相關報告與資料供參考。
  英國政府對此委員會的運作有詳細的規範,如規定教育部長對英格蘭地區的課程若有所決定,在下達命令或呈報國會之前,均須先提交國家課程委員會討論。委員會先提案交給代表地方教育當局、教師、學校董事會的組織,或交給其他認為合適的人選與單位,請其加以討論並提出書面意見,之後委員會即參考此等意見撰提答詢報告,向教育部長提出。部長若不能接受國家課程委員會的建議,應附具理由將提案再送回委員會討論。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家課程委員會(英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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