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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森斯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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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arsons, F. |
作者: | 林幸台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帕森斯(1854~1908)十八歲自康乃爾大學畢業,獲得工程學位,受雇於鐵路公司,但不久即因經濟衰退而淪為勞工,後於麻州獲一教職,教授藝術、數學、歷史、法文等科目。其後跟隨一法官學習法律,於一八八一年通過麻州律師考試,並於波士頓大學教授法律課程,一八九○年後期亦曾任教於堪薩斯大學等校,但與波士頓之關係未曾中斷,也因此有許多機會參與波士頓市務。 二十世紀初期美國社會處於動盪之際,帕森斯以其多年從事公眾服務的經驗,於一九○一年被聘為民間之「民眾服務處」(Civic Service House)主管,負責提供食物與居住的服務,獲得相當成功的經驗,帕森斯乃於一九○八年將此機構改名為「市民服務處職業局」(Vocational Bureau of the Civic Service House),並藉此機構落實其對職業輔導的理念。 帕森斯根據多年實務經驗,認為明智的抉擇涉及三大因素:(1)清楚了解你自己,你的性向、能力、興趣、抱負、資源、限制,以及其成因;(2)了解各種工作的要求與成功條件、優缺點、酬賞、機會與發展前途;(3)真正合理地推論上述兩組事實之間的關聯。 帕森斯所提出的觀點成為日後職業輔導的重要指針。其中第一項原則即對自我的分析,雖然當時並無任何可供使用的心理測驗,但他以多年輔導求職者的經驗,列出與個人各項特質有關的一一六項問題,其內容除個人背景資料外,包括其作息習慣、教育或訓練、工作經驗,乃至對個人外表、衣著、與人交往的習性等之描述。此外,亦採用類似語意差別法的設計,列出數十項人格特質(如誠實-不誠實、謹慎-粗心、主動-被動等),讓受輔者自行回答,再經由輔導員的協助,澄清其對自我的了解,並進行媒合的工作。 雖然帕森斯本人並未觸及任何心理測驗的問題,但其所提出的自我分析概念以及所臚列的自我觀察項目,可說將關乎職業選擇的個人特質做了詳細的探究,在理論與實務上,對個人的職業選擇或企業的甄選員工均有前瞻性的參考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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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帕森斯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