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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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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bǔ xí xué xiào |
解釋:
提供補習教育的學校。包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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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補習學校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柯正峰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補習學校旨在提供失學國民及有志進修國民接受學校教育機會,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增進生產能力,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 補習學校分為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兩種:國民補習學校又分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與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辦理之;進修補習學校則分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與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均由相應之高中、高職及專科學校兼辦之。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級、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則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其餘各級進修補習學校各相當於同性質之學校,其修業年限均不得少於同性質、同等級之學校。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其教學內容以同級、同類學校之主要科目為準。每一科目教學總時數,不得少於同級、同類學校課程標準內總時數三分之二。每一科目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教學方式除以一般方式施教外,得以函授、廣播、電視等教學方式辦理。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教育,得視需要依特別補習、勞工補習、隨營補習等方式達成之。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機關或機構主管人員兼任。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校長聘派。單獨設立者,其教職員以專任為原則。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學生修業期滿試驗及格者,准予結業,並由學校給予結業證明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生,由學校舉行資格考驗,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八十二學年度(1993~1994)計有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二九○所,班級數八四四班,學生二四、九七五人;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二○六所,班級數八一七班,學生二六、○八三人;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三十九所,班級數二○二班,學生八、○一九人;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一八○所,班級數四、一八○班,學生一八二、五八二人;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八所,班級數八三六班,學生三六、二八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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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補習學校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