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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決定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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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 Making |
作者: | 黃昆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行政主管在做決定時,邀集部屬及其他相關人員參與,俾博採周諮,集思廣益,作出合理的決定,即為參與決定。根據一些研究結果顯示,教師參與學校決策,可以提振教師士氣,提高教師對學校的熱忱。雖然教師不一定期望參加每一種決定,但是參與太少卻造成不利的結果。 一位主管是否願意邀集相關人員共同參與決定,牽涉到其個人的領導風格,因此在教育行政領導理論的探討中,亦涉及參與決定。例如李克特(Rensis Likert)曾提出連續性領導方式的概念,發展出四種不同程度的領導方式,即剝削權威式(exploitative authoritative)、仁慈權威式(benevolent authoritative)、商討民主式(consultative democratic)、參與民主式(participative democratic)。其中偏向參與民主式之領導者,信任部屬,充分授權,並且在做決定時,重視上下、平行溝通,亦即部屬比較有參與決定的機會。 何伊(Wayne K. Hoy)和密斯科(Cecil G. Miskel)對學校內決定的參與有比較詳細的討論,提出「接受區」(Zone of acceptance)的概念來說明在何種情況下,部屬應該參與決策,接受區意指部屬願意無條件依照行政人員要求去做的範圍。又以布里治(Edwin M. Bridges)提供的兩種測試方法來辨認部屬的接受區:(1)與個人關聯的程度:與個人有利害關係時,則參與程度較高,與個人沒有利害關係,部屬通常較會接受上級指令:(2)所具專門知識的程度:教師具有對問題的專門知識,參與決定才有意義,否則可能使教師遭遇挫折。由此何伊和密斯科兩人發展出參與決策模式如下。 第一種情境教師對決策有個人的利害關係,而且具有專門知識去做貢獻,則此決策在接受區外,應讓教師參與決策。第二種邊際情況係問題與教師有個人利害,但教師沒有知識去做貢獻,則教師應只偶而參與決定。第三種邊際情況係問題與教師沒有利害關係但有知識去做貢獻,也僅偶而讓教師參與決定。第四種情況兩者皆否,係在接受區之內,無需教師參與決定。 教育行政人員一旦決定讓部屬參與決策,應妥善安排以何種參與方式為宜,史汪森(Guy E. Swanson)所提三種類型可供參考:(1)民主集中式(democratic-centralist arrangement):領導者提出問題,要求部屬評論建議,由領導者決定,上述第二、第三種情境較為適合;(2)議會式(parliamentarian arrangement):依據大多數人的意見來決定,上述第一種情況適合使用;(3)參與者決定式(participant-determining arrangement):所有參與者需有一致的意見,前述第一種情況,需要全體同意之議題時可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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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參與決定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