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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師範學校學生守則](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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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方彤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等師範學校學生守則]是大陸地區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所定對中等師範學校學生在日常生活與學習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在一九八三年二月以前,教育行政部門沒有專門制訂中等師範學校學生守則,而是在有關文件中對中等師範學生提出的要求當作守則,如一九五六年教育部頒發的(師範學校規程)中,提出師範學生必須做到的十三條。一九八○年教育部頒發的[中等師範學校規程(試行草案)]中,提出師範學生必須做到的十條。 一九八三年二月,教育部單獨公布[中等師範學校學生守則(試行草案)],並指出:「為了加強對中等師範學校(包括普通師範學校和幼兒師範學校)學生的政治思想教育,把學生培養成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又紅又專的合格小學、幼兒園教師,根據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的精神和中等師範學校的培養目標以及中師學生的實際情況,在總結各地中等師範學校貫徹執行一九八○年全國師範教育工作會議制訂的[中等師範學校規程(試行草案)]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制訂了[中等師範學校學生守則(試行草案)。]」此項守則共八條:(1)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2)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樹立共產主義理想。(3)熱愛兒童,努力學習專業,立志為小學教育事業服務。(4)品德高尚,文明禮貌,誠實謙虛,艱苦樸素。(5)鍛鍊身體,講究衛生,積極參加文娛活動。(6)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熱愛集體,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7)遵守學校紀律,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國家法令。(8)關心國家利益,服從工作需要。在頒布這個守則的通知中指出:「(守則)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中等師範學校學生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專業教育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每個中師生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範。」 一九九○年十二月國家教育委員會又專門制訂和頒發了類似守則作用的文件[中等師範學校學生行為規範]。行為規範共二十條:(1)儀表端裝。(2)談吐有禮貌。(3)舉止文明。(4)自尊自愛。(5)勤奮學習。(6)熱愛勞動。(7)積極參加體育鍛鍊和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增進身心健康。(8)講究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9)勤儉節約,艱苦樸素。(10)愛惜公共財物,保護公共設施、文物古蹟。(11)關心集體。(12)尊敬師長。(13)團結同學。(14)愛護兒童。(15)樂於助人。(16)禮貌待人。(17)遵守學校紀律,維護教學秩序。(18)遵守公共秩序,維護社會公德。(19)遵守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規定,自覺履行公民義務,維護民主和法制。(20)維護國家利益。在頒發此項行為規範的通知中指出:「(行為規範)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中師學生在行為習慣方面的基本要求,學校要把中師學生行為規範的養成訓練貫穿於思想政治工作、教學及管理的全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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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等師範學校學生守則](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