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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兒童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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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tè shū ér tóng |
解釋:
身心特質顯著不同於一般的兒童。主要可分為資賦優異與身心障礙兩大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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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特殊兒童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xceptional Child |
作者: | 蕭金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特殊兒童是指身心特質如(1)生理的特性;(2)感官能力;(3)溝通能力;(4)社會情緒適應;(5)心理特性等顯著地低於或高於常模或平均表現水準的兒童。為了配合這些個別差異所形成不同的個別需要,必須提供特殊教育方案及其他相關的服務,這些兒童始可獲得學習的進步與成就,使其得到較充分的發展。 特殊兒童是從教育中界定的,如:小兒麻痺所形成肢體障礙兒童,在普通班裡學習國語、美勞及音樂等科目時,無特殊現象,但在體育課時,就是特殊兒童,因為有體育的學習困難(行動不便),需要特殊教育以適應其需要。因此生理方面的缺陷並不是構成特殊兒童的充分條件,只有在需要特殊教育以適應其需要時,才視為特殊兒童。 廣義的特殊兒童包括資賦優異與身心障礙兩大類;我國在民國七十三年(1984)公布的[特殊教育法]第十條中所稱的資賦優異兒童包括:(1)一般能力優異;(2)學術性向優異;(3)特殊才能優異。至於身心障礙的界定,在[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中所稱身心障礙,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智能不足;(2)視覺障礙;(3)聽覺障礙;(4)語言障礙;(5)肢體障礙;(6)身體病弱;(7)性格異常;(8)行為異常;(9)學習障礙;(10)多重障礙;(11)其他顯著障礙。狹義的特殊兒童只指身心障礙的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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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特殊兒童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