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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作教刑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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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pū zuò jiào xíng |
解釋:
扑,戒尺;教刑,古時一種刑罰。「扑作教刑」指以戒尺責打不守教令的人。後多用以稱責打。《書經.舜典》:「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老殘遊記》第九回:「這時候比你少年在書房裡貴業師握住你的手『扑作教刑』的時候何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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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扑作教刑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傅元龍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扑作教刑是說在學校用責打方式,以告誡或懲罰學生;語見〔尚書.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舜自攝政之後,為了和睦相處,以維持社會之安定,制定各種刑罰,而為使百姓免予誤觸法網,所以把常用的刑罰公開告訴人民,如果人民犯了墨、劓、剕、宮、大辟等五種重刑,就改採流放的方法從寬處置。在官府用鞭打,在學校用扑打,以懲罰那些犯法違規的人,也可以用罰金來贖罪,如果是過失犯就寬恕他,怙惡不悛的就加重其刑,在使用刑罰時,要特別謹慎小心。 堯舜以德治國,注重教化,但對於不能自制而為非作歹或執迷不悟的人,就不得不設置刑罰,使其有所警惕。刑罰之設,最好是備而不用。學校是教育場所,重教而不重罰,但是遇到違禮悖義的學子,在諄諄善誘之後仍無法收效,也可以輕罰。因此「扑作教刑」的「扑」是指夏、楚二物,「夏」是稻稈,「楚」是荊條,用這兩種東西打人,不會太重,只是在於警戒,而不在使學子受皮肉之痛;警惕與告誡的意義重於體罰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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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扑作教刑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