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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試法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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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yǐ shēn shì fǎ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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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以身試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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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yǐ shēn shì fǎ |
解釋:
不顧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漢書.卷七六.王尊傳》:「故行貪鄙,能變更者與為治。明慎所職,毋以身試法。」《文明小史》第六○回:「哼哼,他倒敢以身試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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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以身試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成語典
注音: | |
釋義: 試,試探、考驗。原指故意從事違反法令的事情,以考驗為政者執行律令的能力與決心,後專指某人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語出《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 △「知法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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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說明:
據《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載,漢代王尊,是位廉潔奉公、處事嚴明、不畏豪強的官吏。在他小時候父母親過世後,就跟著伯、叔父,以幫人牧羊維生。他十分好學,牧羊之餘,熟讀史書,日後也因此而有機會擔任官職。元帝時,他被擢升為安定太守,一上任就發出公告給所屬縣衙,告誡官吏要以身作則,當人民的表率,革除貪婪鄙陋的惡習,明察謹慎的盡守職責,不要無視法律尊嚴,而親身去試探。後來「以身試法」演變為成語,用來形容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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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說明:
語義說明
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使用類別 用在「違法不軌」的表述上。 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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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 近義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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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源: 《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王尊字子贛,涿郡高陽人也。少孤,歸諸父,使牧羊澤中。尊竊學問,能史書。……後上行幸雍,過虢,尊供張如法而辦。以高弟擢為安定太守。到官,出教告屬縣曰:「令長丞尉奉法守城,為民父母,抑彊扶弱,宣恩廣澤,甚勞苦矣。太守(1)以今日至府,願諸君卿勉力正身(2)以率下。故行(3)貪鄙,能變更(4)者與為治。明慎(5)所職(6),毋(7)以身試法。」
〔注解〕 (1) 太守:職官名。漢時為一郡之長,統掌政、軍、刑等事務。 (2) 正身:修身。 (3) 故行:舊有的行為。此指過去曾有貪鄙不法的行為。 (4) 更:改換。此指改過遷善。 (5) 明慎:審慎明察。 (6) 職:所職司掌管的事物。 (7) 毋:不要、莫。表禁止或勸誡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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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
01.《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太守以今日至府,願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故行貪鄙,能變更者與為治。明慎所職,毋以身試法。」(源)
02.《後漢書.卷二六.伏侯宋蔡馮趙牟韋列傳.馮勤》:「賜霸璽書曰:『崇山、幽都何可偶,黃鉞一下無處所。欲以身試法邪?將殺身以成仁邪?』使勤奉策至司徒府。」
03.《明史.卷二五一.方岳貢列傳》:「欲天下治平,在擇守令;察守令賢否,在監司;察監司賢否,在巡方;察巡方賢否,在總憲。總憲得人,御史安敢以身試法?」
04.《文明小史》第六○回:「巡捕走了進去,捧了兩個楠木匣回道:『這是長安縣蘇令孝敬上來的。』平中丞道:『哼哼,他倒敢以身試法麼?』」
05.清.林則徐《林文忠公政書.使粵奏稿.卷四.擬諭英吉利國王檄》:「該國夷商,欲圖長久貿易,必當懍遵憲典,將鴉片永斷來源,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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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成語典_以身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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