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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系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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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黃光憲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體育系所在現行學制中,乃附設於高等教育的大學之中,其目的在提升體育學術研究水準,養成體育專門人才為宗旨。依規定體育系招收高級中學畢業學生,修業年限四年,至少應修滿一二八學分始能畢業,並授予學士學位。如遇應修之學分不能屆時修完時,最多可以延長修業年限二年。體育研究所則為培養體育專業人才的最高學術機構,其學位分為碩士及博士,碩士班招收大學院校體育系畢業生,修業二年,最長得延長為四年,學分分為必修及選修科目,經提交研究論文,並通過論文口試後,授予碩士學位;博士班招收碩士畢業生,修業四年,最長得延長為六年,經提交研究論文,並通過論文口試後,授予博士學位。另依民國八十三年(1994)四月新修訂公布之〔學位授予法〕規定,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由研究所教授推薦,所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進修博士學位。 政府遷臺後,原僅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設有體育學系及隨後增設之研究所碩士班,其後輔仁大學、文化大學及政戰學校等增設體育學系。近年來,由於社會對體育人才的渴求,不但設立了二所體育專科學校,另再增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所博士班及國立體育學院。八十三學年度國立體育學院除原有之二個碩士班外,更獲核准設立教練科學研究所,而文化大學亦開始設立運動教練研究所,使我國體育專業高級人材的培養及體育學術研究推向新紀元。 編者註:二所體育專科學校,自八十五學年度起已先後改制為國立臺灣體育學院及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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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體育系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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