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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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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何永魁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是大陸地區對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年度預算核定、預算管理、社會服務收入的分配和管理、學校基金、綜合財務計畫、會計核算、財會人才培植等方面的實施辦法所作的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於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發布,全文共九章三十三條。實施辦法是為加強高等學校的財務管理,擴大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權限,根據國務院原先發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而制定。其重要內容如下: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須建立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財經工作,審批財務開支。高等學校財務部門,除了做好記帳、算帳、報帳等工作外,應充分利用會計和社會、經濟等資訊,開發經濟活動分析,參與學校的規劃和決策,為學校管理提供依據。高等學校年度教育事業費預算,由主管部門按照不同科類、不同層次學生的需要和學校所在地區的不同情況,結合國家財力的可能,按「綜合額加專項補助」的辦法進行核定。高等學校在認真貫徹勤儉辦學方針,嚴格遵守國家財務制度的前提下,有權按照「包幹使用,超支不補,節餘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使用主管部門核定的預算經費。高等學校可接受委託培養,舉辦幹部專修科、函授、夜大學,以及開展社會技術服務和諮詢所取得的收入,按此實施辦法安排使用。學校基金是高等學校資金來源的組成部分。學校基金收入須認真核實,面向社會,取之於校外,嚴禁以各種名義把預算經費轉作學校基金,或把應在學校基金中列支的費用,轉移到預算經費內開支。高等學校須加強對預算內、外各項資金的綜合平衡,實行綜合財務計畫。改革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研究建立高等學校會計核算體系和投資效益分析指標體系,做到直接費用正確歸屬,間接費用合理分攤,為核算人才培養成本創造條件,使會計核算適應學校管理的要求。高等學校應重視財會專業人員的培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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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