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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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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ssociate Professor |
作者: | 袁祖望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副教授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教師職稱系列中次於教授的一種高級職稱。依一九八六年三月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副教授的任職條件為:任講師職務已滿五年或獲得博士學位後已工作兩年;對本學科領域具有系統而堅實的理論基礎和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及時掌握本學科前端的發展狀況,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教學效果良好,能通過教學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發表過有一定水準的論文或出版過有價值的著作、教科書(包括教學研究方面的論著),或在實驗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方面有較大貢獻。基本職責為:承擔多門課程的主講任務,組織課堂討論,指導實習、社會調查,指導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擔任輔導、答疑、批改作業以及實驗課、實習課等教學工作;參加學術活動並提出學術報告,參加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根據需要,擔任科研課題負責人,負責或參加審閱學術論文;主持和參加編寫、審議新教材和教學參考書,或參加教學法研究;指導實驗室的建設、設計,革新實驗手段或充實新的實驗內容;根據需要,指導碩士研究生或協助教授指導博士研究生和進修教師;擔任學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學、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其任職資格的評審須經省級主管部門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批,但不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近年來,高校自主權有所擴大,部分高等學校經授權後,在既定編制限額範圍內,可以自行審查副教授任職資格。一九九二年,大陸地區高校的副教授為八萬五千五百人,占高校專任教師總數的百分之二二‧○七,平均年齡為五二‧七七歲。近年來,三十五歲以下的青年學者亦可破格晉升為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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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副教授(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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