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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運動教練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Full-Time Coach
作者: 張宏亮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運動成績的提升,運動教練占有決定性的地位,舉凡選手的選材、培養、訓練,以至於學業的輔導,待人處世及與父母、學校教師的溝通,都需要教練去執行。
  運動教練可分為二大類型:一是兼任教練,這類教練大多由體育教師兼任;另一種是專任教練,只負責訓練選手。
  從運動技術的層面來看,選手的發掘及初級技術的指導大多由體育教師擔任;而技術水準較高者,大都聘有專任運動教練指導,例如職業隊、國家代表隊等,須要長時期的指導選手。
  由於各國國情的不同,各國的教練制度亦不盡相同,以美國為例,美國主管教育之單位為州政府,而各州教練之主管機關有「全國各運動協會」、「州政府教育局」或兩個單位共同負責。而教練的雇用方式有代理制、教兩班制、兼任制、專任制等。各州的雇用制度也不相同,例如佛羅里達州要求運動教練需要具有教師資格,而且是專任雇用制。
  教練的資格要求,各州的規定也有所不同,例如懷俄明州(Wyoming)規定教練須有「教練證書」,明尼蘇達州則要求各運動之總教練必須具有教練及教師的雙重資格,我國的專任教練則需通過教育部之檢定合格。
  我國專任運動教練成立於民國七十五年(1986),由教育部依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辦法〕辦理,其目的是為了甄選、培養優秀運動教練,考上後須經過三個月的專業教練訓練,訓練及格以聘(雇)人員任用方式,分發到各級學校擔任專任教練。
  由於專任運動教練的職責繁多,因此,取得專任教練資格前,必須接受嚴格的專業訓練,以我國的專任教練為例,在教育部招考錄取後,受訓三個月,三個月期間,除了一般課程外,在專業課程方面有體育行政與管理二十八小時、運動傷害與防護三十小時、力學與運動技術分析十二小時、教練社會學八小時、運動訓練與指導三十四小時、運動生理學十二小時、運動醫學十二小時、運動科學研究與實務十二小時、體育評量與統計二十四小時及教練心理學等專業科目訓練。另外亦需接受技術課程的訓練,如技術分析、選才與評估、單項指導法、裁判法、實習試做、參觀訓練或比賽、單項指導法等,而精神訓練、生活訓練及校外參觀實習等也是教練受訓的重點。
  受訓結束時,必須通過資格檢定考試,合格後才有資格分發到各級學校擔任專任運動教練。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專任運動教練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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