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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隸學校司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黃春木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直隸學校司為清末直隸地區教育行政機關。有清一代,省級教育行政工作為提督學政所綜理,而以科舉為最主要職掌。惟自強運動之後,新式學堂次第開辦,學校漸取代科舉成為教育事業之重心,學政體制已不能肩負此一重任。光緒二十八年(1902),張之洞首先於湖北成立學務處,開省級教育行政機構改革之先河。次年,張百熙、張之洞等奉旨編定〔學務綱要〕,正式規劃於各省省城設置學務處,以主管全省學務。但各省當時依此設立者不多,組織亦各異。直隸以地處機要,為當時少數建立新式教育行政制度之省。光緒三十年,頒定〔直隸新設學校司章程〕,正式設置學校司專司通省學校事務。其內部組織以督辦為首腦,下置參議一人,並設專門教育處、普通教育處、繙譯處,各置總辦一人,別置支發一人,均由總督遴派任命。參議下置文案,總辦下各置隨辦或稽查,員額不定;均由督辦隨時酌定,稟請總督派充。
  至於各員職掌,大致如下:(1)督辦綜理司務,凡所屬職員暨各學堂教職員均歸其稽察;(2)參議職司議事,凡學校各事須隨同督辦討論,遇事糾繩,不得附和同聲,亦不得自安緘默;(3)專門教育處總辦負責調查及獎掖省內學術湛深技藝精良之人才;(4)普通教育處總辦負責管理省內蒙養學堂,小、中學堂及師範學堂一切事務,並考驗諸學堂之教習;(5)繙譯處總辦掌繙譯、編纂圖書事務,檢選中外圖書會同專門、普通二處商定教材,編譯後呈核,交書局印行;(6)支發所掌理司內及通省學堂經費收支、房舍修造、設備購置之事,支發與文案、隨辦、稽查同列;(7)稽查所掌理通省學校事務查察及教習考核,分別歸專門、普通二處總辦統屬。
  直隸學校司設立後,首任督辦由嚴修出任。任內創設勸學所、宣講所等新設施,並開辦天津模範小學、師範學堂、北洋法政、工藝學堂等,同時亦督促各府州普設中學,各縣普設小學、勸學所等。
  自光緒二十九年起,晚清教育行政制度正值新舊交替之際,變動不一,各省學務多由督撫兼管。三十年八月,曾明令學政專司考核學堂事務,次年科舉即廢。至三十二年四月學政旋又裁撤,各省改設提學使司,歸督撫節制,晚清省級新式教育行政制度從此確立。直隸學校司(另湖北學務處)在此一發展歷程中,可視為新制度改革之濫觴。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直隸學校司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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