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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學使司 - 教育百科
使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黃春木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提學使同為清末省級教育行政機關。清代入關之初,沿明舊制,各省設提學道,綜理全省科舉事宜,雍正年間改設提督學政,此後即成定制。
  晚清新式學堂逐步興辦,事體益繁,舊制學政漸無能肩負主管重責。光緒二十八年(1902),張之洞首先在湖北成立學務處,籌辦文實大小學堂;次年張之洞等擬議籌定學堂章程時,編著[學務綱要]一冊,已規劃各省於省城設學務處,以資管轄全省學務。光緒三十年,湖北學務處因應實務需求分設屬官,釐定審訂、普通、專門、實業、游學、會計六科,置總提調一人,總理全省學務。而直隸省亦倣行成立學校司(學務處),首置督辦一人,由總督遴任,下轄專門教育處、普通教育處、繙譯處三處,另設支發所掌管經費。除行政業務外,湖北學務處和直隸學校司亦重諮詢,故前者設諮議員,後者設參議,均職司議事之責。上述發展代表省級教育行政機關改革的嚆矢。
  光緒三十一年(1905),廢科舉、設學部後,由於學政已無力綜理一省學稱,故學部與政務處會奏裁撤學政,各省改設提學使司提學使一員,秩正三品,地位在按察使之前,歸督撫節制,所賦予地方較重權責,不似學政事權不屬,與督撫互為敵體。各省於省會置學務公所,以提學使為首長,下設總務、普通、專門、實業、會計、圖書六課,每課設課長、副長、課員等,仿漢代辟召之例,遴選學行俱優之官紳,由提學使呈請督撫委派。另又置學務議紳四人,由提學使延訪本省學望較崇之士紳充任,並設議長一人,由學部慎選奏派。以上官制與職權於次年奏定的相關章程中規定更詳,其中課長官階為五品,副長及省視學為六品,一年委派一次,議長及議紳給予薪資。另各省皆設教育官練習所,歸督撫監督,由提學使聘請本國或外國精通教育人員講演,每日均有課程,自提學使以下所有學務人員,每週至少須上堂聽講三次,以增進學識。光緒三十四年,學部針對省學務公所六課的職員名目及員額作畫一的規定,後市依憲政編查館奏准之議,改課為科。
  至於提學使司所轄學稱,在光緒三十四年確立,凡一省之高等學堂,以至小學堂,包括實業學堂,不得因學堂設立經費籌自他處,或學生畢業歸他處任用,即將該學堂管理權限畫歸他處,所有一切教課規程、設備規則,及師資生徒事務,均由提學使司參核。
  綜上以觀,晚清設置提學使司及學務公所六課(科),其規劃目的在因應普設學堂後繁重之學稱,課以地方重責;除執行外,亦已兼及諮詢、視導及進修的功能,以使學務之推展更求精進。至於齊一員額作法,雖旨在防止人事浮濫,但各省學務實繁簡不一,捨棄因地制宜的權宜體制,適足以阻滯若干繁盛省分之發展。
  民國成立之初,省教育事業因政局不靖,無暇兼顧,各省多只在都督府民政司下設教育科,二年(1913)都督府改為省公署,方將教育科提升為教育司,次年又改同為科。到民國六年,當局鑒於教育為立國之根本,故決議設置獨立之官廳,此即省教育廳體制之濫觴;此後雖又因時局而多有調整,但教育廳仍漸成省教育行政機關之定制,至於特別市(直轄市)則另設教育局以司其事。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提學使司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