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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欺欺人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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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zì qī qī rén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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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自欺欺人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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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zì qī qī rén |
解釋:
不但欺騙自己,也欺騙他人。《朱子語類.卷一八.大學.傳六章》:「因說自欺欺人曰:『欺人亦是自欺,此又是自欺之甚者。』」《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八四回:「此刻做官的那一個不是自欺欺人,掩耳盜鈴的故智?」也作「欺人自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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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自欺欺人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成語典
注音: | |
釋義: 不但欺騙自己,也欺騙他人。#語出《石門文字禪.卷二五.題古塔主兩種自己》。 △「掩耳盜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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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說明:
宋代時,禪宗出現了一派禪者,他們打著禪宗「教外別傳,不立文字」的名號,卻不講經教、不從師訓,以為是脫去文字的束縛來說禪,其實所談論的都只是些淺薄無根的空話,卻自認為繼承了禪宗的正統。宋代僧人惠洪十分不滿這一派禪者的作法,他在所著《石門文字禪》中認為他們讓「佛祖之微言,宗師之規範,掃地而盡也」。禪宗本不立文字,惠洪卻用文字說禪,正是對此種現象的一種反省。在書中列有「題古塔主兩種自己」一節,惠洪藉六祖和永嘉玄覺禪師之口,說明佛法本來不能用任何事物來加以比喻,因為所有存在的事物均無實體,只是空,根本無法描述。所謂的「兩種自己」,就是落入了形體的對立之中,不合於禪宗的主旨。這些人被自己侷限的想法所蒙蔽,還認為自己繼承了禪宗的正統,並向信徒們傳揚他的思想,更是自己欺騙自己,又欺騙了他人。原文中的「自欺欺人」,就是用來比喻不但欺騙自己,也欺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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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說明:
語義說明
不但欺騙自己,也欺騙他人。貶義。 使用類別 用於「欺瞞矇騙」的表述上。 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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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 近義成語 掩耳盜鈴、掩目捕雀、掩鼻偷香 形音辨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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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源: #《石門文字禪.卷二五.題古塔主兩種自己》(1)六祖謂永嘉曰:「汝甚得無生之意?」對曰:「無生豈有意耶!」又問:「讓公什麼物與麼來?」對曰:「說似一物即不中。自是觀之,古蓋吾法中罪人,而自以能嗣(2)雲門(3),其自欺欺人之狀,不窮而自露也。」
〔注解〕 (1) 典故或見於《朱子語類.卷一八.大學五.或問下.傳六章》。 (2) 嗣:嗣法,禪林用語,指嗣續法統,又作「傳法」、「嗣續」。 (3) 雲門:雲門宗,禪宗五家七宗之一,簡稱雲宗,以雲門文偃(西元864∼949)為宗祖。文偃住韶州雲門山光泰禪院,後唐長興元年以後,大振禪風,取其山為宗派名。〔參考資料〕 《朱子語類.卷一八.大學.或問下.傳六章》因說自欺、欺人,曰:「欺人亦是自欺,此又是自欺之甚者。便教盡大地只有自家一人,也只是自欺,如此者多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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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
01.《石門文字禪.卷二五.題古塔主兩種自己》:「古蓋吾法中罪人,而自以能嗣雲門,其自欺欺人之狀,不窮而自露也。」(源)
02.《朱子語類.卷一八.大學五.或問下.傳六章》:「因說自欺、欺人曰:『欺人亦是自欺,此又是自欺之甚者。』」
03.清.陳確〈與吳仲木書〉:「若明知是過而不即改,曰:『此特在外者,不須亟亟,吾當求之獨體。』此自欺欺人,不可之大者也。」
04.《老殘遊記》第九回:「宋儒要說好德不好色,非自欺而何?自欺欺人,不誠極矣!」
05.《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八四回:「此刻做官的那一個不是自欺欺人,掩耳盜鈴的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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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成語典_自欺欺人 |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