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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憲章]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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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hildren Charter] |
作者: | 周愚文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兒童憲章]是指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經聯合國(United Nations)大會通過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歷經十年的討論,始得通過,而且須再經至少二十個以上國家的認可,始能生效。在此公約簽定之前,國際上已有一九二四年的國際聯盟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及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之[兒童權利宣言],宣示要保障世界各國兒童的各項權利。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容共計三章五十四條;公約中所稱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之自然人。公約中保障了正常及殘障兒童的姓名、生存權、發展權、自由表意權、思想、良心與宗教的自由權、結社集會的自由、隱私權、名譽、父母養育之責、收養權、醫療保健權、受教權等自由與權利,並保護兒童免於受到養育者的身心脅迫、傷害、虐待或遺棄,免於受到經濟剝削,免於受到麻醉藥劑侵害,免於受到性剝削、性迫害,免於受到被誘拐、出售或買賣,免於受到非法侵害,免於受到未成年參軍、參戰,及對涉嫌觸犯刑法者,仍應與以保障,不得處無法恢復的重罰或無期徒刑。 公約關於保障兒童受教權的主要條文有兩條,即第一章的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全文重點如後: 第二十八條:(1)簽約國承認兒童有受教育之權利並為逐步實現該項權利與在機會平等之基礎上,簽約國特別應:令基本教育為強迫性,並使每人免費接受之。鼓勵各種型態之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及職業教育的發展,使兒童均得接受之,並應於必要時採取免費教育與提供財物資助等等適當措施。以適當之方式,使每人均得依其能力獲得較高的教育。使每一兒童,均可取得教育與職業上之資訊與輔導。採取措施鼓勵按時到校上課,以減少輟學率。(2)簽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保證學校校規之執行,無悖於兒童人性尊嚴並與本公約一致配合。(3)簽約國應促進、鼓勵有關教育之事務,特別是為消除全世界無知與文盲所做之努力,以及使科學與技術知識及現代教學,得以使用的國際合作,對於開發中國家應特別關注此項需要。 第二十九條:簽約國同意兒童教育之目標應為:就兒童全部之潛能,發展其人格才能及身心能力。發展其對人類權利與基本自由,以及對[聯合國憲章]所載原則之尊重。發展對其父母、其文化個體、語言與價值,以及對其所住國家,及其可能所出血源或文化上之國家的國家價值之尊重。養成兒童以諒解、和平、容忍、性別平等之態度,與一切民族、種族、國籍、宗教團體及各種出身者之間,存有友誼精神,在自由社會中過負責之生活。發展對自然環境之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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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兒童憲章]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