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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期實施義務教育辦法大綱〕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第一期實施義務教育辦法大綱〕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一年(1932)六月頒布,計二十三條;明定義務教育之實施,以民國二十一年八月起到二十四年七月止,為第一期。在此期內,全國各縣市及行政區特別區,應指定城市及鄉村各設一區或數區為義務教育實驗區,實施義務教育。是項實驗區收容兒童總數,至少應占全縣市區失學兒童十分之一。省教育廳為試驗推行義務教育辦法,並為各縣示範起見,應指定相當地點,設義務教育實驗區,城市及鄉村至少各設一區,其經費由省教育經費項下開支。義務教育實驗區,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辦理初等教育有成績之職員辦理下列各事項:(1)擬具該區義務教育實施計畫;(2)宣傳義務教育之意義及其關係;(3)籌設小學;(4)編製該區內推行義務教育預算;(5)會同公安局,調查區內失學兒童,並導促其就學;(6)督導區內改良私塾,並獎勵改良之私塾改為小學或代用小學。義務教育實驗區地點,應擇人口較多,交通較便之所,設有師範學校或鄉村師範之地,並應充分利用之。第一期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經費,以就地籌措為原則。縣市辦理第一期實施義務教育確有相當成績者,得向省政府呈請補助經費。
  義務教育實驗區所誤小學,除聘任合格人員為教職員外,得充分利用下列人員為教員或助教員:(1)當地師範學校或鄉村師範學校已屆實習時期之師範生;(2)已受相當訓練可為代用教員之私塾教師。義務教育實驗區小學校舍,除新建築外,得充分利用或借用下列各種房屋:(1)寺廟、善堂、公所;(2)教育機關;(3)宗祠餘屋。義務教育實驗區小學制度,得視地方情形,採用下列各種辦法:(1)全日制;(2)平日制;(均四年畢業)(3)分班補習制(每日二小時,至少修習滿二千八百小時)。義務教育實驗區,得指定已改善之私塾,作為代用小學。
  義務教育實驗區小學課程,應以部定〔小學課程標準〕為標準,其有特別情形者,得由省或市區教育行政機關另定小學簡易課程標準,呈請教育部核准施行。義務教育實驗區小學教材,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先支配選定;每教員每週擔任教學時間,平均不得少於二十一小時,並須規定辦公時間每日以六小時工作為原則。義務教育實驗區小學教員之待遇,如地方財力充裕,應酌量提高。義務教育實驗區小學,每級兒童數額,至多四十人,至少二十五人。
  義務教育實驗區學齡兒童,均應強迫入學;其不健全者,得緩學或免學。義務教育實驗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因地方關係,得展至七足歲至九足歲。縣市長及公安局長均有協助義務教育之責任,其不加協助或反阻撓者,應分別情節重輕,予以懲處。凡縣市區由教育部指定或自願提前完成義務教育者,其實施義務教育期限,不受本辦法之拘束。凡有特殊情形之縣,不能在第一條規定之期內如期設置義務教育實驗區者,得呈請教育廳查明,轉呈教育部核准展緩。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第一期實施義務教育辦法大綱〕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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