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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自由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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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zōng jiào zì yóu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zōng jiào zì yóu
解釋:
人民對於宗教教義的信仰、教儀的舉行,有不受干涉的權利。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宗教自由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張春申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人有理性與自由意志,負有道德責任去追求真理,尤其宗教真理。每人應該依附自己認識的宗教真理,遵循它的要求而處理全部的生活。人除非不受心理的束縛,以及不受外來的強制,便不能適合天性完成這個責任。為此宗教自由奠基於人性的尊嚴,不受任何權力阻止;事實上,它也屬於聯合國人權宣言的內容。
  宗教信仰是內在的、自願的,同時也是形於外的自由行為。為此宗教自由不該受到人類任何權力的干擾和禁止,以致內在受到干擾而「自願」受損,外在遭到強制而「自由」受阻。積極地,人類權力不但應當保護宗教自由,而且也應保護宗教自由表達於外的各種合理行動,如與他人討論宗教,或以團體方式宣示自己的宗教。總之,宗教自由的權利,應當受到政權承認,而予以鼓勵,並用法律加以保護。
  宗教自由的主體不只是個人,而且也是個人所組合的團體。人有合群的天性,信徒也有結社的權利。宗教社團只要不妨害公共秩序的合理要求,即享有不受干預的權利,為能遵照自己的章程管理;奉行宗教性的禮儀與崇拜,並得設立機構輔助和教導信仰生活。宗教社團同時享有選擇、培育、任命、調遣自己的管理人員的權利。並得設立宗教建築物,在法律範圍內購置適當的產業。宗教社團亦有權利,以口頭或文字,公開傳授及宣揚信仰,不得受人阻撓。此當然切忌帶有強制或卑鄙及不正當的遊說行為,尤其對無知及貧窮者更應戒慎,否則是濫用權力,損害他人。
  保衛及提倡人類之不可侵犯的權利,是國家的基本任務。所以政府應以公正的法律及適當的方法,有效地負起保衛宗教自由責任,並提供宗教生活的有利條件以及真正能行使宗教自由的權利與義務,使社會自身由於人民享受宗教自由而得到正義與和平的利益。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國家的法律對某一宗教予以國教的承認,必須同時對其他宗教的權利予以承認及尊重,勿使社會福利為了人民信仰宗教的理由,受到或明或暗的損害。因此,政府不得以威脅恐嚇或其他方法,強迫人民信奉或放棄任何宗教,或阻止進入或脫離一個宗教。凡有武力在整個人類或某一地域,消滅或禁止宗教信仰,便是相反宗教自由的神聖權利之暴行。
  另一方面,政府也該保障社會,制訂法律抵制一切假借宗教自由之名而製造出來的、導致公共秩序混亂的偏差。但是,這不應出於臆斷或不公正的偏袒和成見,卻該根據客觀的社會需要。同時宗教自由的運用仍得完整無缺,非在必要時不受限制。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宗教自由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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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者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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