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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學分班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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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盧美貴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近年來幼兒教育師資雖經九所師院及有關大學培育,仍有不少流失與不足的現象。為使幼稚園師資來源更加充裕,並使更多有志於幼教工作者有進修的管道,教育部乃於民國八十年七月十八日臺(80)高字第37422號函核定「幼稚教育學分班」招生有關事項;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三年招收大專畢業生,八十四年由於〔師範教育法〕的公布,幼教師資也由專科以上提升至大學,報名資格因此略有更動。 幼稚教育學分班重要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1.報名資格: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畢業獲有學士以上(含學士)學位者,均可報名。(男性須服完兵役、持有退伍證書或無兵役義務證明者)2.修業年限與上課時間:修業以一學年為原則,於夜間上課。3.修習學分:學生至少需修習二十六學分。每學期最多修習十四學分,最少修習十二學分,不得辦理抵免。內容如下:(1)必修科目及學分:採學科領域計二十學分教育基本學科課程四至六學分 教育基礎課程二至四學分 教育方法學課程四至六學分 教育實習課程六至八學分 (2)選修科目及學分:計六學分,由各校依其師資及發展特色自行開設。(3)必選修參考科目及學分: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幼兒語言表達二學分 幼兒文學二學分 幼兒體能與遊戲二學分 幼兒餐點與營養二學分 幼兒自然科學與數概念二學分 幼兒社會學二學分 幼兒藝術二學分 幼兒音樂與律動二學分 教育基礎課程 幼兒發展與保育二至三學分 特殊幼兒教育二學分 幼教人員專業倫理二學分 教育方法學課程 幼稚教育概論二至三學分 幼稚園課程設計二至三學分 幼兒行為觀察二學分 幼稚園行政二學分 幼稚園學習環境設計二學分 幼兒教具設計與應用二學分 親職教育二學分 幼兒行為輔導二學分 教育實習課程 幼稚園教育實習四學分 幼稚園教材教法四至六學分 4.權利與義務:修習者一律自費,並依教育部頒布之學分費及雜費標準繳費。修畢規定學分後發給學分證明書。如須取得教師資格,應依師資培育法及有關規定辦理。5.凡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均不宜報考:(1)患有精神病、活動性肺結核、惡性傳染病、重症慢性疾病。 (2)色盲而影響教學工作者。 (3)嚴重口吃或語音不清者。 (4)視聽力嚴重障礙者(即兩眼視力經矯正後未達○.四,聽力矯正後優耳損失在四十分貝以上)。 (5)身體嚴重殘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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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幼兒教育學分班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