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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學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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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周愚文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律學係歷代中央官學之一;隨代首創,唐、宋因之。 隋制,據〔隋書.百官志〕,律學隸大理寺,置博士八人。 唐制,據〔新唐書.百官志〕,律學,唐高祖武德初,隸國子監,尋廢;太宗貞觀六年(632)復置;高宗顯慶三年(658)又廢,以其博士下隸大理寺,龍朔二年(662)復置,有學生二十人,典學二人。玄宗開元後,律學成為六學之一,隸國子監;置博士三人,從八品下,助教一人,從九品下;掌教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為生。律令為顓業,兼習格式法例。學生名額,據同書〔選舉志〕,律學,生五十人。 宋制,律學亦隸國子監。據〔宋史.選舉志〕及〔續資治通鑑長編〕,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神宗熙寧六年(1073)夏四月乙亥,始於國子監下設律學,以朝集院為學址,賜錢一萬五千緍,於開封府界檢校庫出息,以助給養生員。置教授四員。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舉人須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學聽讀而後試補。其法為:學生習斷案者,則試斷案,每道敘列刑名五事或七事;習律令者,則試大義五道,合格者乃得給食。各以所習,月一公試,三私試,略如補試法。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其犯降舍和殿榜者,薄罰金以示辱,餘用太學規矩,但命官聽其出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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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律學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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