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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鐘掩耳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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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dào zhōng yǎn ěr |
解釋:
有人得到一口鐘,想要背走,但因巨大無法背負,想擊毀它,但撞擊時有鐘聲,恐怕他人聽到聲音來搶奪,於是掩上耳朵。典出《呂氏春秋.不苟論.自知》。比喻自欺欺人。《舊唐書.卷二○.哀帝本紀》:「立嗣君於南面,斃母后於中闈,黃門與禁旅皆殲,宗室共衣冠並殪,復又盜鐘掩耳,嫁禍於人。」也作「盜鈴掩耳」、「竊鈴掩耳」、「塞耳盜鐘」、「塞耳偷鈴」、「掩耳盜鈴」、「掩耳盜鐘」、「掩耳偷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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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盜鐘掩耳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成語典
注音: | |
漢語拼音: | 即「掩耳盜鈴」。見「掩耳盜鈴」條。 |
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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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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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源: 此處所列為「掩耳盜鈴」之典源,提供參考。 《呂氏春秋.不苟論.自知》荊成、齊莊,不自知而殺;吳王、智伯,不自知而亡;宋、中山,不自知而滅;晉惠公、趙括,不自知而虜;鑽荼、龐涓、太子申,不自知而死。敗莫大於不自知。范氏(1)之亡也,百姓有得鍾(2)者,欲負(3)而走。則鍾大不可負,以椎(4)毀之,鍾況然(5)有音。恐人聞之而奪己也,遽揜其耳(6)。惡人聞之可也;惡己自聞之,悖矣。為人主而惡聞其過,非猶此也。
〔注解〕 (1) 范氏:范吉射,春秋時晉卿,生卒年不詳。范武子後代,後為智伯所滅。 (2) 鍾:同「鐘」,古代一種中空,用銅或鐵製成之打擊樂器。宋.吳曾《能改齋漫錄.卷五.辨誤》:「諺有『掩耳偷鈴』,非鈴也,鐘也。」 (3) 負:以肩背物。 (4) 椎:音ㄓㄨㄟ。敲打東西之器具。 (5) 況然:狀聲詞,敲鐘時所發出之聲音。 (6) 遽揜其耳:急忙掩住耳朵。遽,音ㄐㄩˋ,急忙。揜,音|ㄢˇ,通「掩」,遮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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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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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成語典_盜鐘掩耳 |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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