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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支出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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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ducational expenditure |
作者: | 張芳全 |
日期: | 2012年10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依照預算法第5條的解釋,經費是政府機關、學校根據法定用途和條件可以支用的金額。而依照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2條的敘述,教育經費是指中央及地方行政主管教育行政機管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應用於教育的經費。教育經費有收入來源也有支出,而支出的項目、責任則因中央與地方性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中央以高等教育為主,代表地方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則負責中等以下的教育。 教育經費的支出有相關法律的保障。首先是教育支出的優先事項,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國民教育、偏遠地區教育、特殊地區教育、原住民教育及特殊教育經費等方面應優先編列與保障;接著是設立相關機關,同法規定教育部應設教育經費審議委員會,審議教育經費之分配;資訊公開方面,同法規定各級政府及學校之教育預算及教育基金之全部項目、金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等。 公、私立學校的教育經費支出有些許不同。公立學校包含四大部分,分別是預算、決算、會計與審議。預算是政府編定的財務運用計畫,其包括了一定期間、收支數字的表達、有執行副標與方式的說明等。決算是學校機構在收入與支出兩方面預算執行結果的比較前者是政策、措施執行之前的經費計畫,後者則是事後的結算報告。會計是學校以系統、有組織的方法,將校內的財務狀況,以貨幣數額進行記錄、呈現的制度。 至於私立學校,私立學校具有財團法人的資格,其自主性表現在經費管理上。但根據憲法第162條規定,其經費使用狀況仍須接受國家的監督。我國藉由制定私立學校法,其內容針對私立學校會計制度有相關規定,使私立學校經費支出在自主性之下仍受到國家的管制。吳清基 (主編) (2001) 。學校行政新論。台北市:師大書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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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清基 (主編) (2001) 。學校行政新論。台北市:師大書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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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經費支出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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