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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anon Law
作者: 陳介夫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律」顧名思義是指教會的法律。但此處的「教會」專指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天主教會。因此,教律就是天主教會所制定的法律。
  教律的實際意義,乃天主教會當局,為謀求信友的公共福利,所頒布的強制措施。
  教律有普通法及特別法,前者約束整個教會,後者僅約束局部教會。
  教律又分屬地法和屬人法,前者約束特定地區,而且只要人在該地區就應遵守,一旦離開就不必遵守。後者直接的約束人,無論人在何處均應遵守。
  天主教會是一個完備的社會,當然享有立法權。天主教會中有立法權者為:
  1.教宗:教宗在全教會「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職權」(〔法典〕,三百三十一條)。他可親自或藉教廷各機構頒布法令。教廷的諭令,除另有聲明外,約束整個教會。
  2.世界主教團(Collegium Episcoporum):教宗與全教會祝聖的主教們,在聖統共融下,組成世界主教團。該團對全教會享有最高權力(〔法典],三百三十六條),並在大公會議中,以隆重方式行使其最高權力(〔法典〕,三百三十七條);有時以集體行動的方式頒布法令。但均應由教宗批准公布,方有約束力(〔法典〕三百四十一條)。
  3.世界主教會議(Synodus Episcoporum):世界主教會議,是由世界各地所選出之主教們定期集合,研討教會各種問題(〔法典〕,三百四十二條)。原則上,主教們只有諮議權而無表決權,故不能制定法令。但教宗有時授與主教們表決權,則世界主教會議有權制定法令,但應由教宗批准才有效(〔法典〕,三百四十三條)。
  4.教區主教:教區主教享有立法權(〔法典〕,三百九十一條一項),但所立之法僅約束其教區,並不得違反普通法(〔法典〕,一百三十五條二項),否則無效。在教區會議中,只有教區主教是唯一立法者(〔法典〕,四百六十六條)。
  5.主教會議(Concilium Particulare):主教會議對轄區內的信友享有治理權,特別是立法權(〔法典〕,四百四十五條),但所制定的法令,應由宗座認可,方得公布(〔法典〕,四百四十六條)。
  6.主教團(Conferentia Episcoponim):主教團在普通法所指定的範圍內,或因教宗的命令,得制定「普通法令」(Decreta Generalia),但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的主教同意,並經宗座認可,乃為有效(〔法典〕,四百五十五條一~二項)。
  7.宗座立案神職修會及使徒生活團的上司(Institutum Religiosum clericale jurispontificii et societas vitae apostolicae):宗座立案的神職修會,其上司「享有在內庭及外庭的治理權」(〔法典〕,五百九十六條二項),即立法權。此條規定「亦適用於使徒生活團」(〔法典〕,七百三十二條)。因此宗座立案的神職使徒生活團的上司,也有治理權,即立法權。
  教律的主體,「對純教會法律,應遵守的人,只限在天主教會接受過洗禮或被接納於教會內,有足夠辨別能力,而且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外,已年滿七歲者」(〔法典〕,十一條)。因此必須滿三個條件,才有義務遵守純教會法:在天主教會領洗、有辨別能力、年滿七歲。三者缺一,即不受教律的約束。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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