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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讀者服務(特殊讀者服務)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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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library service for the handicapped |
作者: | 黃雯玲 |
日期: | 2012年10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身心障礙讀者服務係指圖書館考量身心障礙讀者生理及心理狀態之特殊性,所提供之資源、設備、環境及服務。依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稱身心障礙者,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身心障礙者可分為肢體障礙者、視覺障礙者、聽語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行為異常者、疾病患者及多重障礙者等因生理感官、語言、認知、情緒等方面造成的不同障礙類型。 身心障礙者屬於特殊讀者之一環,與因年齡、種族、社會、經濟、教育或其他特質所區分之特殊讀者,如兒童、青少年、老年人、少數民族、囚犯與特殊機構讀者、遷居者與遊民讀者、文盲、問題讀者等相同,均有別於一般讀者之特殊需求,故圖書館在規劃特殊讀者服務時,亦需考量每種類型讀者之特殊性與需要。 目前圖書館對於身心障礙者所提供之服務,係以肢障者與視障者為最多。圖書館提供之身心障礙讀者服務可包括: (1)館藏資源:點字書、有聲書、雙視圖書、大字書、電子資源; (2)服務:資料借閱、報讀服務、參考諮詢、書目療法服務、推廣活動; (3)軟硬體設備:視障者專用之電腦及軟體、擴視機;聽障者專用之字幕機;肢障者專用之輪椅、特殊滑鼠或鍵盤; (4)館舍環境:書架、桌椅等圖書傢俱及空間動線考量身心障礙者之需求;符合無障礙規範之通路(出入口、坡道)、引導設備(語音系統、觸摸地圖)、公共設施(電梯、廁所、停車位)等。 美國圖書館對身心障礙讀者的服務正式法令源於1931年國會通過的「普拉特-史慕特」法案(Pratt-Smoot Act),該法案授權由國會圖書館負起對身心障礙讀者服務的責任。國內「殘障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通過後,圖書館界亦有法源依據規劃身心障礙者的相關服務,然圖書館囿於人力、經費及政策,對身心障礙讀者的服務仍尚待加強。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為身心障礙者帶來增進生活品質及便利擷取資訊的契機,然身心障礙者也可能因個人或是外在環境資訊近用性的限制,擴大身心障礙者的數位落差。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機會均等的終身學習管道,圖書館未來的努力方向有:(1)拓展不同障礙類別之服務對象;(2)爭取經費充實館藏資源及設備;(3)培養專業人力,改善館舍環境;(4)規劃遠距服務,建置無障礙的網頁並整合網路資源;(5)結合政府、圖書館、民間機構與專業團體的人力與資源,共同為身心障礙讀者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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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身心障礙讀者服務(特殊讀者服務)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